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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1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439 股票简称: 瑞贝卡 编号:临2011-019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修改提案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12月13日上午9点在公司科技大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258,859,248股,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93%。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独立董事阎登洪先生因出差委托独立董事王宏光先生代行签字权),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许昌银行进行增资的议案》。

      二、提案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1年11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许昌银行进行增资的议案》,根据许昌银行的增资扩股方案,公司拟出资11,110万元,以每股2.222元的认购价格认购许昌银行此次增资发行的股份5000万股。待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将共持有许昌银行股份8000万股,占其届时总股本的10.99%。

      因许昌银行此次增资方案尚须经相关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故具体增资股份数额将以最后获批数额为准。

      表决结果:赞成: 258,575,7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9%;反对:283,512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