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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判决公告
    2011-1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ST金城 编号:2011-052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判决情况

      公司于2011年12月20日收到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

      12月12日下达的10份《民事判决书》([2011]锦民一初字第00048号至00057号),具体如下:

      (一)第00048号判决书判决结果

      1、锦州金信典当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之间的锦银凌海支行[2009]年借字第122号《借款合同》予以解除。

      2、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锦州金信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万元及利息。

      3、锦州金信典当有限公司对锦银凌海汇成支行[2009]年最抵字第01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内抵押物在人民币70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第00049号判决书判决结果

      1、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锦州金信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万元及利息。

      2、锦州金信典当有限公司对锦银凌海汇成支行[2009]年抵字第074号《借款抵押合同》内抵押物在人民币12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第00050号判决书判决结果

      1、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锦州金信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200万元及利息。

      2、锦州金信典当有限公司对锦银凌海汇成支行[2009]年年抵字第075号《借款抵押合同》内抵押物在人民币62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第00051号判决书判决结果

      1、锦州金信典当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之间的锦银凌海支行[2009]年借字第043号《借款合同》予以解除。

      2、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锦州金信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万元及利息。

      (五)第00052号判决书判决结果

      1、锦州金信典当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之间的锦银凌海支行[2009]年借字第118号《借款合同》予以解除。

      2、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锦州金信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900万元及利息。

      3、锦州金信典当有限公司对锦银凌海汇成支行[2009]年抵字第118号《抵押合同》内抵押物在人民币69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第00053号判决书判决结果

      1、锦州金信典当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之间的锦银凌海支行[2010]年借字第079号《借款合同》予以解除。

      2、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锦州金信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

      3、锦州金信典当有限公司对锦银凌海汇成支行[2009]年最抵字第01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内抵押物在人民币9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第00054号判决书判决结果

      1、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锦州金信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925万元及利息。

      2、锦州金信典当有限公司对锦银凌海汇成支行[2009]年最抵字第01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内抵押物在人民币4725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第00055号判决书判决结果

      1、锦州金信典当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之间的锦银凌海支行[2009]年借字第025号《借款合同》予以解除。

      2、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锦州金信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

      3、锦州金信典当有限公司对锦银凌海汇成支行[2009]年最抵字第01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内抵押物在人民币29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第00056号判决书判决结果

      1、锦州金信典当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之间的锦银凌海支行[2009]年借字第123号《借款合同》予以解除。

      2、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锦州金信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万元及利息。

      3、锦州金信典当有限公司对锦银凌海汇成支行[2009]年最抵字第01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内抵押物在人民币11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第00057号判决书判决结果

      1、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锦州金信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

      2、锦州金信典当有限公司对锦银凌海汇成支行[2009]年抵字第01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内抵押物在人民币18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起诉情况介绍

      因发生借贷纠纷,2011年9月6日,锦州金信典当有限公司将本公司起诉至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详见2011年10月11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的货币资金不足以清偿对锦州金信典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合计40525万元,如果锦州金信典当有限公司根据前述判决执行优先受偿权,本公司将对前述判决所涉及的抵押物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为基础进行处置,则抵押物的处置净损益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具体影响数额待相关抵押物的评估报告出具并以评估价值为基础处置完毕时方可确定。公司届时再进一步披露相关处置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五、备查文件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锦民一初字第00048号至00057号)

      特此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12月22日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ST金城   编号:2011-053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解除对锦州彩练股份担保责任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解除担保责任情况

      2011年12月16日,公司分别收到锦州银行和锦州彩练新型塑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彩练股份)的《告知函》,其主要内容为:锦州彩练股份所欠锦州银行的款项已全部偿还完毕,本公司的贷款担保责任自动解除。

      二、担保及涉诉情况

      2003年11月28日,公司与锦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锦州

      彩练股份与锦州银行签定的《人民币借款合同》项下115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2004年11月,因锦州彩练股份没有按期偿还借款,锦州银行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4年12月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锦州彩练股份偿还借款及其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详见2005年7月9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公司对外担保及涉诉补充公告)。

      三、解除担保责任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公司因为锦州彩练股份提供1150万元担保涉诉计提预计负债1150万元。此次解除本公司的担保责任,公司可冲回预计负债1150万元,增加公司2011年利润1150万元,具体数据以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为准。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五、备查文件

      1、锦州银行告知函

      2、锦州彩练新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函

      特此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