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09 证券简称:三友化工 公告编号:临2012-009号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418号文《关于核准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3,000万股新股。截止2012年2月28日,公司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17,401万股(每股面值1.00元),由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中喜验字(2012)第0014号《验资报告》,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17,401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股本)均为人民币123,359.0325万元。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2年2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
公司已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4月13日取得了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后的公司相关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人民币105,958.0325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23,359.0325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的105,958.0325万股变更为123,359.0325万股。
特此公告。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4月17日
证券代码:600409 证券简称:三友化工 公告编号:临2012-010号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418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401万股,发行价格为7.95元/股。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2,059.55万元,其中,唐山三友远达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达纤维”)“16万吨/年差别化粘胶短纤维扩建项目”募集资金实际分配额为56,026.39万元,该项目前期已实际支出35,733.94万元。募集资金实际分配金额与实际支出之间的差额20,292.45万元,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南堡开发区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门账户存储,账号为:752001040007567,专户余额为:20,292.45万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远达纤维(四方监管协议之甲方)、公司(四方监管协议之乙方)及保荐机构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四方监管协议之丁方)于2012年4月16日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南堡开发区支行(四方监管协议之丙方)签定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 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限于甲方“16万吨/年差别化粘胶短纤维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乙方作为甲方“16万吨/年差别化粘胶短纤维扩建项目”的投资人及母公司,应当确保甲方遵守其订制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三)甲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甲方从前述账户支付款项时,应向丙方提交与“16万吨年差别化粘胶短纤维扩建项目”相关的商务合同等相关资料。丙方对前述资料做形式审核后,按照甲方要求付款,视为已经履行监管责任。
(四)丁方作为乙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分配给甲方用于“16万吨/年差别化粘胶短纤维扩建项目”建设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同意丙方为丁方办理此类调查、问询,并与丙方共同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匙芳、张代伟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乙方和丁方。甲方、乙方均同意:丙方前述行为不够成丙方对甲方及乙方权益的侵犯。
(七)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乙方已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方式及时通知乙方和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丁方发现甲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乙方备用。
(十三)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