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东湖高新
股票代码:600133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昌区武珞路330号
股份变动形式:增加
财务顾问:■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2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集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联投集团在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高新”)拥有权益的股份、以及本次拟通过认购东湖高新非公开发行股份而增加拥有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联投集团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或减少在东湖高新拥有的权益。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其所持有的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认购东湖高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通过本次交易,联投集团将增持其在东湖高新中的权益。
五、本次交易尚需获得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六、本次联投集团拟增持股份将导致权益增加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联投集团和所聘请的相关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机构全体成员共同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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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红云
注册资本:3,291,310,897.94元
成立日期:2008年7月7日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1号楚天传媒大厦24楼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330号
营业期限:2008年7月7日至2058年7月7日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420000000023443
税务登记号码:鄂国地税字420051676467516
组织机构代码:67646751-6
经营范围:对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以及其他政策性建设项目的投资;委托投资与资产管理业务;土地开发及整理;园区建设;风险投资业务;房地产开发业务;对项目的评估﹑咨询和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业务除外);国际技术﹑经济合作业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情况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联投集团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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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关股权控制架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湖北省国资委持有联投集团42.27%股权。联投集团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控制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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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规定:“国务院国资委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应当严格依照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有关工作程序进行;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应当充分征求地方国资委的意见和建议,不得干预地方国资委依法履行职责;地方国资委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
根据上述规定,湖北省国资委与黄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家市国资委分别独立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对联投集团的出资人职责,分别对相应的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湖北省国资委虽对省内市级国资委存在业务指导和监督职能,但并不干预市级国资委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处置决策。
综上所述,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湖北省国资委与下级市州国资委不存在控制关系,亦没有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市级国资委共同扩大其在联投集团的股权控制比例。因此,湖北省国资委和黄石市等七家市级国资委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财务指标情况
联投集团最近两年的合并财务报表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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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下属企业情况
(一)联投集团下属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联投集团下属的核心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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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涉仲裁、诉讼和处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联投集团在最近五年之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联投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联投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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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超过5%股份的情形。
第二章 权益变动目的及决定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实现公司做大做强
本次交易完成后,联投集团所持有的路桥工程施工资产整体注入上市公司。工程施工业务作为国民经济中重要的基础性行业,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有着广阔的市场空间。联投集团拟通过本次重组最大限度地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及时化解经营风险,并重新打造以工程施工、科技工业园区建设及脱硫环保为主的业务板块,逐步提升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进而恢复上市公司再融资能力,使上市公司步入可持续发展轨道,有效促进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延伸产业链,提高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
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新增路桥工程施工业务。工程施工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环节。本次交易完成后,东湖高新将利用拟购买资产的优势资源,充分发挥业务协同效应,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在科技工业园区建设开发领域的已有优势,并从单一项目开发模式进入到高端的城市综合运营模式,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成为集科技工业园区建设、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环保产业三大业务为一体的城市运营商和环保产业运营商,逐步发展成为湖北省武汉市城市圈“两型社会”试验区、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的载体,逐步探索出一条可复制、可推广的“两型社会”城市运营模式,不断增强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三)打造持续资产整合和资本运作的平台
通过本次重组,联投集团将下属优质道路桥梁施工资产注入东湖高新,通过资本运营,从公司股本、业务规模、盈利水平、股东回报等各个方面,把东湖高新打造成为华中地区的“综合性、复合型城市运营商”。交易完成后,东湖高新所拥有的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管理、投资能力均将得到大幅提高。
本次交易同时也为整合联投集团在湖北省的各项资源拉开序幕。目前联投集团拥有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贸易物流、工程施工等方面的业务,联投集团下属基础设施资产通过本次重组进入上市公司,有助于发挥资本市场的融资和产业整合功能,加强工程资产的整合及综合发展。未纳入本次重组范围的高速公路、城际铁路等相关资产将在未来条件成熟时逐步注入上市公司。
二、权益变动决定
1、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决策程序
(1)2012年2月17日,联投集团召开2012年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
(2)2012年5月16日,联投集团2012年第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正式方案。
2、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批准程序
(1)2012年2月16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经湖北省国资委预审核批准;
(2)2012年5月17日,本次重组拟购买资产的《评估报告》经湖北省国资委核准备案。
3、2012年2月19日,联投集团与东湖高新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2012年5月17日,联投集团与东湖高新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联投集团拟参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募集资金申购。申购股份的锁定期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本次交易结束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东湖高新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第三章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联投集团合计持有东湖高新71,222,434股,持股比例为14.36%;本次权益变动后,联投集团将合计持有东湖高新167,531,303股,持股比例为28.28%,本次交易后,联投集团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控股权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联投集团以其所持有的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认购东湖高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96,308,869股股票,占东湖高新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16.26%。本次发行后,联投集团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东湖高新167,531,303股,持股比例为28.28%。
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主要内容
2012年2月19日,联投集团与东湖高新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于2012年5月17日就前述未尽事宜与东湖高新签署《补充协议》,上述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股份发行方(甲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认购方(乙方):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交易方式及交易价格
1、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乙方持有的湖北路桥100%股权。
2、经交易双方一致同意,根据众联评估出具的鄂众联评报字[2012]第068号《评估报告》,截至2011年12月31日,湖北路桥所有者权益账面净值414,512,605.67元,评估值为919,749,700.00元。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919,749,700.00元。
3、本次发行新股的定价基准日为东湖高新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东湖高新股票的交易均价,即不低于9.55元/股,最终发行价格将由东湖高新资产重组股东大会审议确定,并以补充协议加以约定。
(三)发行股份的数量
双方一致同意,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第十八条所述新股的发行数量的确定原则,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中所述东湖高新本次向联投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数量为96,308,869股。
东湖高新本次向联投集团发行股份的数量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股份数为准。
(四)期间损益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目标公司在损益归属期间盈利,则该利润所形成的权益归东湖高新享有;如标的资产在损益归属期间亏损,则产生的亏损由联投集团承担,联投集团应以现金方式对东湖高新进行补偿。
损益归属期间的损益及数额,由经各方共同认可、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在标的资产交割日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审计确认,若目标公司产生亏损,联投集团应在上述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现金弥补。
(五)人员安排
1、协议生效日后,目标公司员工的劳动关系不变,目标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不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而发生解除、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职工安置问题,目标公司依法继续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决定及管理其人力资源事项等。
2、联投集团应促使目标公司的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在标的资产交割日以前书面承诺,其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完成后36个月内不会主动解除与目标公司既已订立的劳动合同;且若目标公司要求与其变更或续展既已订立的劳动合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可撤销、无条件地接受该等要求。
(六)协议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自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联投集团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2、东湖高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东湖高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议案。
3、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之方案。
4、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
(七)违约责任
1、因任何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给守约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为求偿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2、除本协议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违反其于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承诺及其他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就因此给另一方所造成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权益变动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东湖高新的股票系上市公司新增非公开发行之股票,本次交易完成后,联投集团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且是本次交易的股份认购方和置入资产出让方,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联投集团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以标的资产认购的东湖高新股份。上述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
除此之外,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次交易拟取得的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况或承诺,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安排等情况。
第四章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为联投集团以其合法持有的湖北路桥100%股权认购东湖高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支付现金。
第五章 后续计划
一、主营业务调整计划
1、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进一步突出主营业务
联投集团作为湖北省支持武汉城市圈跨区域项目的大型国有控股企业,肩负着探索“两型社会”试验区全新建设模式的使命。本次交易完成后,联投集团将大力支持东湖高新作为建设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的重要实践者“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东湖高新区建设开发的主要业主,成为集科技工业园区建设、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城市环保产业(环境治理)三大业务为一体的城市运营商和环保产业运营商,逐步发展成为湖北省武汉市城市圈“两型社会”试验区、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的载体,进而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
2、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实现向新型城市运营商的转变
本次拟购买资产主要从事路桥工程施工业务,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壹级等资质。湖北路桥优质资产进入上市公司后,将与上市公司充分发挥业务协同效应,巩固东湖高新在科技工业园区建设开发的优势,从单一项目开发模式进入到成规模的新城成片开发模式,形成完整的产业链,积极在华中地区拓展新项目,强化华中地区城市运营商的地位和影响力,进而不断增强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二、资产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含子公司)资产及业务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若以后拟进行上述处置,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管理层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拟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东湖高新其他股东之间未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四、章程修改计划
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本次权益变动所引起的上市公司股本变化等实际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修改上市公司章程。
五、员工聘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做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分红政策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若以后拟进行分红政策调整,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六章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交易不会影响东湖高新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清晰界定资产,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做到了业务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人员独立。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业务范围,上市公司将独立于联投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本次交易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产生影响,上市公司仍有独立经营能力,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经营的能力。
为进一步确保上市公司的独立运行,本次交易后,联投集团作为控股股东,出具了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一)保证人员独立
1、保证东湖高新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保证东湖高新的财务人员不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
2、保证东湖高新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且该等体系完全独立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保证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东湖高新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2、保证东湖高新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且资产全部处于东湖高新的控制之下,并为东湖高新独立拥有和运营。
3、保证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有东湖高新的资金、资产;不以东湖高新的资产为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
(三)保证财务独立
1、保证东湖高新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东湖高新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东湖高新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东湖高新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承诺人不违法干预东湖高新的资金使用调度。
5、不干涉东湖高新依法独立纳税。
(四)保证机构独立
1、保证东湖高新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东湖高新内部经营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东湖高新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保证业务独立
1、保证东湖高新的业务独立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2、保证东湖高新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3、保证本承诺人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干涉东湖高新的业务活动。
二、同业竞争及规范措施
(一)本次交易后的同业竞争状况
2011年1月上交所复核认定公司属综合性行业。自公司上市以来,主要从事科技工业园开发及管理、环保烟气脱硫和环保电力的建设、开发及运营。
公司旗下的科技工业园建设主要集中在科技园区的规划、开发、服务、管理和建设。近几年,公司成功的开发了多个科技园项目,其中以光谷·芯最具有代表性。光谷·芯是华中地区首个按美国LEED绿色建筑的认证标准进行设计、建造的科技产业园;长沙国际企业中心项目坐落在湖南省环保科技园内,位于长株潭城市群枢纽地区,总建筑面积24万平方米,针对成长型企业而打造的专业化、集约化、中心化的企业总部和生产研发基地;襄樊国际创新产业基地项目位于湖北省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总建筑面积36万平方米,是集独栋办公、研发、商务、SOHO办公等功能于一体的多功能科技产业综合体。
联投集团在城市圈新型城镇化建设方面的业务主要由三家控股子公司承担,包括控股子公司武汉花山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承担了花山生态新城的建设项目;控股子公司湖北省梧桐湖新区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了梧桐湖创意生态新城的建设项目;控股子公司湖北省梓山湖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了“咸宁梓山湖(贺胜)新城”的开发建设任务,以及作为梓山湖生态新城启动项目的贺胜桥新城的开发建设。上述的新型城镇项目是省政府加快推进武汉市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建设、着力打造“两型社会”先行先试示范区而作出的重大决策。这些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涵盖,项目所在地的农村社区建设、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电力设施建设、供水工程及污水治理、山体修复及林相改造等。
综上所述,从承建的项目就能看出,东湖高新的园区开发建设与联投集团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在业务经营范围与性质上有根本的区别,将不会产生同业竞争。前者针对科技园区的开发,后者面向民生项目与基础设施的建设。
此外,2011年8月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湖北路桥为花山生态新城、梧桐湖新区、梓山湖(贺胜)新城等三个项目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总承包人。在业务关系上,湖北路桥属于产业链的下游,不可被替代,与联投集团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本次交易完成后,除通过东湖高新外,联投集团及其关联方将不再直接或间接从事路桥工程施工业务,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与联投集团产生同业竞争。
(二)拟避免潜在同业竞争采取的相关措施
为避免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保证东湖高新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利,联投集团出具了避免与上市公司进行同业竞争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本次交易完成后,联投集团作为东湖高新控股股东期间,联投集团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东湖高新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二、联投集团承诺: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联投集团的其他控股、参股子公司不从事与东湖高新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如果有同时适用于东湖高新和联投集团其他控股、参股子公司进行商业开发的机会,东湖高新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选择权。
三、联投集团承诺给予东湖高新与联投集团其他控股、参股子公司同等待遇,避免损害东湖高新及东湖高新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对于东湖高新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联投集团保证不利用其股东地位损害东湖高新及东湖高新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联投集团保证上述承诺在联投集团作为东湖高新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并不可撤销。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联投集团承担因此给东湖高新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三、关联交易及规范措施
(一)本次交易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湖北路桥100%股权,联投集团将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和控股股东。本次重组后,湖北路桥存在因承包联投集团下属子公司发包项目而产生的关联交易的可能性,但此类交易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竞争取得,相关合同金额也将遵照国家相关标准或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不会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拟采取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措施
联投集团在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方面做出如下承诺:
“一、联投集团确认:在本次交易前,联投集团及联投集团其他控股、参股子公司与东湖高新之间不存在业务和资金往来等关联交易。
二、联投集团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联投集团及联投集团其他控股、参股子公司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东湖高新及其控股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联投集团及联投集团其他控股、参股子公司将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东湖高新的利益。
三、联投集团承诺:联投集团作为东湖高新的控股股东期间,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东湖高新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联投集团保证上述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且联投集团作为东湖高新第一大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联投集团承担因此给东湖高新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七章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2012年2月1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东湖高新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2012年5月1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东湖高新签署《补充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本次方案已获得东湖高新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尚需在东湖高新股东大会召开前获得湖北省国资委对本次交易方案的批准、东湖高新股东大会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
除上述交易以外:
一、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3,000 万元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 万元的交易(东湖高新部分董事、监事在信息披露义务人领取薪酬除外)。
三、在本报告书签署日起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它任何类似安排。
四、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东湖高新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它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自查情况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东湖高新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召开第一次董事会之前6 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东湖高新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自查情况
经核查,联投集团、联投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东湖高新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召开第一次董事会之前6个月期间,除联投集团监事蒋曲配偶严萍、投资部投资主管彭晓璐父亲彭瑜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曾买卖或持有东湖高新股票。
(1)蒋曲配偶严萍在自查期间买卖东湖高新股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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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严萍已未再持有东湖高新股票,对上述买卖情况蒋曲声明及承诺如下:
“本人担任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职务,在东湖高新停牌前未参与联投集团针对东湖高新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讨论与决策,本人配偶亦不知悉联投集团筹划东湖高新重组的事宜。
本人配偶买卖东湖高新股票系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情形。
本人郑重承诺:
1、今后将加强对本人直系亲属证券法规相关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
2、今后将严格管理本人直系亲属的股票账户,不再买卖东湖高新的股票。”
(2)彭晓璐父亲彭瑜在自查期间买卖东湖高新股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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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彭瑜已未再持有东湖高新股票,在自查期内,彭瑜通过买卖东湖高新股票获利380.00元,对上述买卖情况彭晓璐声明及承诺如下:
“本人担任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主管职务,在东湖高新停牌前并未向本人父亲透露东湖高新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讨论与决策,本人父亲亦不知悉联投集团筹划东湖高新重组的事宜。
本人父亲彭瑜买卖东湖高新股票系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情形。
本人郑重承诺:
1、今后将加强对本人直系亲属证券法规相关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
2、今后将严格管理本人直系亲属的股票账户,不再买卖东湖高新的股票。”
相关中介机构的意见 :
经适当核查,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述有关人员对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分别进行了核查和自查,履行了相关义务,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
天风证券对上述人员的声明、联投集团和东湖高新三方说明、相关的会议纪要、买卖股票交割单进行了核查。严萍等两人声明买卖东湖高新股票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或已经公开披露信息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天风证券认为上述股票交易行为未构成对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损害,未对东湖高新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构成重要影响,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障碍。
第九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根据众环海华出据的众环审字(2012)425号《审计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近两年的财务情况披露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近两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一)最近两年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二)最近两年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三)最近两年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011年审计情况
联投集团审计机构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联投集团2011 年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众环审字(2012)425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如下:
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集团”)财务报表,包括201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合并及母公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合并及母公司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编制和公允列报财务报表是联投集团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2)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和公允列报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联投集团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联投集团公司201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
第十章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条件。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余磊
财务顾问主办人:
冯晓明 雷静
财务顾问协办人:
张宇 范广沂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法律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负 责 人:___________
蔡学恩
经办律师: __________
张卫明 鲁银科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第十一章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交易的决策文件;
4、相关国资管理部门对本次交易作出批复的文件;
5、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补充协议》及《盈利预测报告》;
6、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个人股票交易自查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机构和知情人持股和交易情况的查询结果;
8、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持东湖高新独立性的承诺函;
9、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与东湖高新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规范与东湖高新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所持上市公司股票锁定期的承诺;
11、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2、信息披露义务人2010年、2011年审计报告;
1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报告书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14、信息披露义务人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
15、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查阅方式
1、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公司
公司名称: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东湖高新大楼
联系人:李雪梅
联系电话:027-87172021
3、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名称: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330号
联系人:彭晓璐
联系电话:027-8856845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联投集团、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东湖高新 | 指 |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 指 | 联投集团以其所持有的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认购东湖高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96,308,869股股票,占本次发行后东湖高新总股本的16.26% |
本报告书 | 指 |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交易对方 | 指 |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湖北路桥、目标公司 | 指 | 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
标的资产、拟购买资产 | 指 | 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 |
定价基准日 | 指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为东湖高新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为东湖高新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 |
审计、评估基准日 | 指 | 2011年12月31日 |
财务顾问、天风证券 | 指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律顾问、得伟君尚 | 指 |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
审计机构、众环海华 | 指 | 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评估机构、众联评估 | 指 | 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
《公司章程》 | 指 |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 | 指 | 联投集团与东湖高新于2012年2月19日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 |
《补充协议》 | 指 | 联投集团与东湖高新于2012年5月17日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湖北省国资委 | 指 |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金额(元) | 持股比例 |
1 | 湖北省国资委 | 1,391,310,897.94 | 42.27% |
2 | 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00,000,000.00 | 9.11% |
3 |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 200,000,000.00 | 6.08% |
4 | 东风汽车公司 | 200,000,000.00 | 6.08% |
5 | 三江航天工业集团公司 | 200,000,000.00 | 6.08% |
6 |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 | 200,000,000.00 | 6.08% |
7 | 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000.00 | 6.08% |
8 | 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 100,000,000.00 | 3.04% |
9 | 中国烟草总公司湖北省公司 | 100,000,000.00 | 3.04% |
10 | 鄂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50,000,000.00 | 1.52% |
11 | 黄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50,000,000.00 | 1.52% |
12 | 孝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50,000,000.00 | 1.52% |
13 | 黄冈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50,000,000.00 | 1.52% |
14 | 咸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50,000,000.00 | 1.52% |
15 | 仙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50,000,000.00 | 1.52% |
16 | 潜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50,000,000.00 | 1.52% |
17 | 天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50,000,000.00 | 1.52% |
合计 | 3,291,310,897.94 | 100.00% |
项目 | 2011年12月31日 | 2010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4,151,871.95 | 2,402,461.06 |
负债总额 | 3,438,831.06 | 2,022,924.16 |
所有者权益 | 713,040.89 | 379,536.90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567,524.80 | 365,176.32 |
项目 | 2011年度 | 2010年度 |
营业收入 | 363,569.47 | 204,578.97 |
利润总额 | 14,838.10 | 18,529.89 |
净利润 | 5,770.60 | 12,082.32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 1,445.78 | 10,692.52 |
分类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主营业务 | 持股比例 | 备注 |
区域城镇化建设 | 1 | 武汉花山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 110,000 | 土地开发及整理、园区建设;房地产开发业务;对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以及其他政策性建设项目的投融资;委托投资及资产管理业务 | 70.00% | - |
2 | 湖北省梧桐湖新区投资有限公司 | 20,000 | 对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以及其他政策性建设项目的投资;委托投资与资产管理业务;土地开发及整理(限湖北省梧桐湖新区范围内);园区建设;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等 | 70.00% | - | |
3 | 湖北省梓山湖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 30,000 | 对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以及其他政策性建设项目的投资;土地开发及整理、园区建设;旅游开发业务 | 73.33% | - | |
交通投资及运营 | 4 | 湖北联合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30,000 | 高速公路的投资与运营 | 100.00% | - |
5 | 湖北联合铁路投资有限公司 | 3,000 | 武汉城市圈城际铁路及其配套设施项目投资及建设 | 100.00% | - | |
城市功能性开发 | 6 | 武汉联发投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100,000 |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酒店管理、物业管理、旅游开发 | 53.00% | - |
7 | 武汉联投地产有限公司 | 50,000 |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物业服务、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营销策划、新型建筑材料及建筑工艺的研发、咨询、技术服务 | 70.00% | - | |
矿产资源开发 | 8 | 湖北联投矿业有限公司 | 10,000 | 投资、勘查、开采与销售磷矿石 | 70.00% | |
工程施工与设计 | 9 | 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 30,000 | 公路、市政公用工程、桥梁工程施工和养护业务 | 100.00% | 本次交易拟注入上市公司 |
金融投资 | 10 | 开元武汉城市圈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00 | 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业务;投资服务、管理、咨询业务(不含证券、期货咨询) | 51.00% | |
物流与贸易 | 11 | 湖北通世达交通开发有限公司 | 8,026.94 | 沥青、钢材、水泥等材料的销售与代理 | 100.00% | - |
12 | 湖北联发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3,000 | 销售钢材、钢坯、废钢、矿石、生铁、有色金属材料(以上需经许可经营的项目除外)、水泥、建筑材料、机电设备、汽车(不含九座及以下品牌乘用车)、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普通货物仓储 | 100.00% | ||
上市公司 | 13 | 东湖高新 | 49,606.60 | 科技工业园建设、环保烟气脱硫、铬渣治理综合利用发电业务 | 14.00% | 合计持有14.36%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1 | 李红云 | 董事长 | 中国 | 湖北省武汉市 | 无 |
2 | 杨泽柱 | 董事 | 中国 | 湖北省武汉市 | 无 |
3 | 刘行念 | 董事、总经理 | 中国 | 湖北省武汉市 | 无 |
4 | 刘章民 | 董事 | 中国 | 湖北省武汉市 | 无 |
5 | 彭辰 | 董事 | 中国 | 湖北省武汉市 | 无 |
6 | 邓玉敏 | 董事 | 中国 | 湖北省宜昌市 | 无 |
7 | 张金泉 | 董事 | 中国 | 湖北省武汉市 | 无 |
8 | 马小援 | 董事 | 中国 | 湖北省武汉市 | 无 |
9 | 朱弘 | 董事 | 中国 | 湖北省武汉市 | 无 |
10 | 杨志明 | 董事 | 中国 | 湖北省武汉市 | 无 |
11 | 陈兰平 | 副总经理 | 中国 | 湖北省武汉市 | 无 |
12 | 丁振国 | 总会计师 | 中国 | 湖北省武汉市 | 无 |
13 | 苗欣 | 副总经理 | 中国 | 湖北省武汉市 | 无 |
14 | 钱滨 | 监事会主席 | 中国 | 湖北省武汉市 | 无 |
15 | 高杰 | 监事 | 中国 | 湖北省武汉市 | 无 |
16 | 蒋曲 | 监事 | 中国 | 湖北省武汉市 | 无 |
交易日期 | 数量(股) | 价格(元) | 金额(元) |
2010/11/2 | -10,800 | 11.41 | 123,228.00 |
截至目前余额 | 0 |
交易日期 | 数量(股) | 价格(元) | 金额(元) |
2010/12/14 | 2,000 | 10.41 | 20,820 |
2010/12/20 | -2,000 | 10.60 | 21,200 |
截至目前余额 | 0 |
项 目 | 2011年12月31日 | 2010年12月31日 |
货币资金 | 3,529,788,827.42 | 2,730,832,448.63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 - |
应收票据 | 7,450,000.00 | - |
应收账款 | 1,444,380,140.32 | 517,134,342.15 |
预付款项 | 372,616,407.49 | 436,465,462.09 |
应收利息 | - | - |
应收股利 | 4,495,870.73 | - |
其他应收款 | 6,923,507,495.50 | 3,870,432,866.87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存货 | 8,794,101,185.18 | 4,222,610,186.01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60,043.39 | 210,891,161.83 |
其他流动资产 | - | 454,283.91 |
流动资产合计 | 21,076,399,970.03 | 11,988,820,751.49 |
发放委托贷款及垫款 | - |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988,169.60 | -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 - |
长期应收款 | - | - |
长期股权投资 | 1,722,276,519.77 | 1,157,574,315.65 |
投资性房地产 | 37,346,783.46 | 15,823,246.24 |
固定资产 | 13,838,859,008.49 | 6,016,317,933.13 |
在建工程 | 3,798,117,054.30 | 4,489,353,193.94 |
工程物资 | 2,182,799.23 | - |
固定资产清理 | - | - |
无形资产 | 446,416,876.52 | 2,649,718.40 |
开发支出 | - | - |
商誉 | 543,966,033.53 | 341,466,603.97 |
长期待摊费用 | 1,926,847.47 | 358,240.60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50,239,463.49 | 12,246,601.39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20,442,319,555.86 | 12,035,789,853.32 |
资产总计 | 41,518,719,525.89 | 24,024,610,604.81 |
短期借款 | 3,760,100,000.00 | 1,350,000,000.00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 14,000,000.00 |
应付票据 | 175,717,400.00 | 41,000,000.00 |
应付账款 | 1,824,107,716.84 | 1,209,046,761.77 |
预收款项 | 561,946,145.35 | 565,314,889.57 |
应付职工薪酬 | 31,801,659.32 | 8,107,352.08 |
应交税费 | 307,996,152.18 | 116,158,966.11 |
应付利息 | 43,558,229.94 | 27,056,502.57 |
应付股利 | 8,745,109.51 | - |
其他应付款 | 7,328,162,273.54 | 3,135,297,138.99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2,484,517,319.30 | 260,530,000.00 |
其他流动负债 | - | - |
流动负债合计 | 16,526,652,005.98 | 6,726,511,611.09 |
长期借款 | 16,991,890,000.00 | 12,299,440,000.00 |
应付债券 | - | - |
长期应付款 | 183,546,241.79 | 1,200,000,000.00 |
专项应付款 | - | - |
预计负债 | 3,290,000.00 | 3,290,000.00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634,043,802.35 |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48,888,572.38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17,861,658,616.52 | 13,502,730,000.00 |
负债合计 | 34,388,310,622.50 | 20,229,241,611.09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 ||
实收资本(或股本) | 3,291,310,897.94 | 3,200,000,000.00 |
资本公积 | 2,196,274,112.84 | 279,148,692.11 |
减:库存股 | - | - |
专项储备 | 590,655.39 | - |
盈余公积 | 8,310,241.72 | 8,217,595.02 |
一般风险准备 | - | - |
未分配利润 | 178,762,055.63 | 164,396,925.27 |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 - |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5,675,247,963.52 | 3,651,763,212.40 |
少数股东权益 | 1,455,160,939.87 | 143,605,781.32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7,130,408,903.39 | 3,795,368,993.72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41,518,719,525.89 | 24,024,610,604.81 |
项 目 | 2011年度 | 2010年度 |
一、营业总收入 | 3,635,694,671.98 | 2,045,789,675.03 |
其中:营业收入 | 3,635,694,671.98 | 2,045,789,675.03 |
利息收入 | ||
二、营业总成本 | 3,857,639,129.76 | 2,071,592,684.16 |
其中:营业成本 | 2,890,466,483.13 | 1,841,357,635.95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214,084,597.36 | 64,867,818.83 |
销售费用 | 27,055,895.98 | 371,512.17 |
管理费用 | 168,505,824.68 | 53,099,572.10 |
财务费用 | 532,218,743.65 | 102,448,979.52 |
资产减值损失 | 25,307,584.96 | 9,447,165.59 |
加: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14,000,000.00 | -6,991,738.75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65,800,715.79 | 63,760,666.96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142,143,741.99 | 30,965,919.08 |
加:营业外收入 | 293,635,870.07 | 157,408,749.36 |
减:营业外支出 | 3,111,146.43 | 3,075,809.41 |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 ||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148,380,981.65 | 185,298,859.03 |
减:所得税费用 | 90,674,981.68 | 64,475,658.02 |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57,705,999.97 | 120,823,201.01 |
其中: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4,457,777.06 | 106,925,172.55 |
少数股东损益 | 43,248,222.91 | 13,898,028.46 |
项 目 | 2011年度 | 2010年度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3,861,182,489.52 | 1,960,086,760.77 |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1,774,139,303.31 | 1,432,403,225.41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5,635,321,792.83 | 3,392,489,986.18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5,807,623,915.67 | 3,773,584,319.43 |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 ||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 |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209,924,057.45 | 48,424,378.25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341,239,006.72 | 93,882,489.84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837,829,372.48 | 900,397,225.79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7,196,616,352.32 | 4,816,288,413.31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561,294,559.49 | -1,423,798,427.13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299,237,950.20 | 240,600,348.77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15,701,386.50 | 61,828,247.24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 6,210,897.60 | |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 19,889,019.46 | |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4,791,400,089.48 | 1,082,842,377.75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5,132,439,343.24 | 1,385,270,973.76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1,133,498,179.43 | 322,070,292.19 |
投资支付的现金 | 846,402,199.70 | 520,676,355.32 |
质押贷款净增加额 | ||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 ||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4,076,633,955.88 | 2,521,191,350.52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6,056,534,335.01 | 3,363,937,998.03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924,094,991.77 | -1,978,667,024.27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117,250,000.00 | 9,800,000.00 |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 117,250,000.00 | 9,800,000.00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6,460,390,000.00 | 3,206,220,000.00 |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6,577,640,000.00 | 3,216,020,000.00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2,269,970,000.00 | 795,704,569.26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 929,505,872.87 | 392,627,019.75 |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93,818,197.08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3,293,294,069.95 | 1,188,331,589.01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284,345,930.05 | 2,027,688,410.99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798,956,378.79 | -1,374,777,040.41 |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2,730,832,448.63 | 4,105,609,489.04 |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3,529,788,827.42 | 2,730,832,448.63 |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 |
股票简称 | 东湖高新 | 股票代码 | 600133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1号楚天传媒大厦24楼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71,222,434股股 持股比例: 14.36% |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96,308,869股 持股变动比例: 16.26%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 √ 否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 □ 否 √ |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 √ 否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 √ 否 □ |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 √ 否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 □ 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