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公告
股票代码:600617、900913 股票简称: ST联华 ST联华B 编号:临2012-033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监高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2年6月2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2012-030号《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变化的变更公告》原文:
“2012年5月31日,公司接到第一大股东江苏省建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丰)的通知:2010年5月30日,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省建)与赵志强先生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江苏省建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建丰75%股份转让给赵志强先生。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赵志强先生将持有江苏建丰75%股权,江苏建丰仍持有本公司17918110股股票,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72%。”
现更正为:
“2012年5月31日,公司接到第一大股东江苏省建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丰)的通知:2012年5月30日,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省建)与赵志强先生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江苏省建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建丰75%股份转让给赵志强先生。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赵志强先生将持有江苏建丰75%股权,江苏建丰仍持有本公司17918110股股票,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72%。”
公司于2012年6月2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2012-031号《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变化的变更公告》原文:
“2012年5月31日,公司接到第一大股东江苏省建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丰)的通知:2010年5月30日,杭州睿意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睿意)与张萍女士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杭州睿意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建丰25%股份转让给张萍女士。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张萍女士将持有江苏建丰25%股权,江苏建丰仍持有本公司17918110股股票,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72%。”
现更正为:
“2012年5月31日,公司接到第一大股东江苏省建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丰)的通知:2012年5月30日,杭州睿意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睿意)与张萍女士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杭州睿意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建丰25%股份转让给张萍女士。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张萍女士将持有江苏建丰25%股权,江苏建丰仍持有本公司17918110股股票,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72%。”
除上述更正外,其他内容不变。由此对投资者造成的不便,公司在此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6月5日
股票代码:600617、900913 股票简称: ST联华 ST联华B 编号:临2012-034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复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监高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申请,公司证券2012年6月4日和6月5日临时停牌2天。现赵志强先生、张萍女士已于6月5日向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12-030、031、032号相关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鉴于以上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证券于2012年6月6日复牌。因公司证券停牌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6月5日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ST联华、ST联华B
股票代码:A股:600617 B股:900913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人名称:赵志强 张萍
住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凤凰路振兴楼3栋3单元301
通讯地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凤凰路振兴楼3栋3单元301
股份变动性质:间接收购
签署日期:二零一二年六月五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2012年5月30日,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赵志强、杭州睿意控股有限公司与张萍分别就其持有的江苏建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建丰”)75%和25%的股权,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赵志强、张萍(两人为夫妻关系)将持有江苏建丰100%股权。
而江苏建丰直接持有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10.72%的股权,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因此,赵志强、张萍通过本次股权交易,将通过江苏建丰间接持有ST联华10.72%的股权。
此次收购江苏省建丰100%股权的决策系赵志强做出。赵志强和张萍为夫妻关系,在本次江苏建丰权益变动中所采取的行动为一致行动,赵志强与张萍构成一致行动人。赵志强、张萍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字。
二、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ST联华/上市公司 | 指 |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建丰 | 指 | 江苏省建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为ST联华第一大股东,持有ST联华17,918,110股,占ST联华总股本的10.72% |
江苏省建 | 指 |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持有江苏建丰75%的股权;同时,持有上市公司股东江苏万邦机电有限公司和江苏天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100%股权,两公司分别持有ST联华3,771,548股、3,564,313股,合计持有7,335,861股,占ST联华总股本的4.39% |
杭州睿意 | 指 | 杭州睿意控股有限公司,原持有江苏建丰25%的股权 |
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人 | 指 | 赵志强、张萍,两位自然人为夫妻关系 |
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2012年5月30日,江苏省建与赵志强、杭州睿意与张萍就其持有的江苏建丰75%和25%的股权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赵志强、张萍将受让持有江苏建丰100%股权,进而间接持有ST联华10.72%的股权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上交所/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赵志强
姓名:赵志强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620503195804160013
住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凤凰路振兴楼3栋3单元301室
通讯地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凤凰路振兴楼3栋3单元301室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最近5年内担任的职务:
任职时间 | 任职公司 | 担任职务 |
2003年5月至今 | 天水金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总经理 |
2010年2月至今 | 兰州华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
注:天水金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4月更名为甘肃华夏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5年受过的处罚情况:
赵志强在最近5年未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情况:
赵志强未拥有境内、境外任何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
(二)张萍
姓名:张萍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620503195910028024
住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凤凰路振兴楼3栋3单元301室
通讯地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凤凰路振兴楼3栋3单元301室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最近5年内担任的职务:
张萍最近5年未在任何单位担任职务。
最近5年受过的处罚情况:
张萍在最近5年未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情况:
张萍未拥有境内、境外任何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赵志强对外投资的企业有2家,张萍无对外投资企业。赵志强投资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主营业务 | 持股比例 |
1 | 甘肃华夏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12,000 | 建筑工程施工 | 35% |
2 | 兰州华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50,000 | 房地产开发 | 10%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企业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
(一) 甘肃华夏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见下表:
单位:元
项 目 | 2011年 | 2010年 | 2009年 |
总资产 | 407,001,142.99 | 183,292,270.36 | 87,178,987.21 |
总负债 | 348,018,414.61 | 125,583,690.52 | 68,871,520.64 |
净资产 | 58,982,728.38 | 57,708,579.84 | 18,307,466.57 |
营业收入 | 88,653,507.58 | 60,416,580.00 | 18,000,000.00 |
净利润 | 1,274,148.54 | 9,401,113.27 | 910,286.77 |
(二) 兰州华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见下表:
单位:元
项 目 | 2011年 | 2010年 | 2009年 |
总资产 | 537,144,901.48 | 503,614,859.87 | |
总负债 | 40,307,000.00 | 4,000,000.00 | |
净资产 | 496,837,901.48 | 499,614,859.87 | |
营业收入 | 0.00 | 0.00 | |
净利润 | -2,776,958.39 | -385,140.13 |
注:1、兰州华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份。
2、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看重ST联华作为上市公司的价值与发展平台。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借助资本市场力量,改善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增强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进而提升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
目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明确计划,若后续拟定该等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ST联华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目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继续增持ST联华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间接持有ST联华的股份数量及股权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ST联华的股份。
通过本次协议转让,赵志强、张萍将持有江苏建丰100%股权,并通过江苏建丰间接持有ST联华17,918,11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的10.72%,江苏建丰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二、协议转让江苏建丰股权的基本情况
2012年5月30日,江苏省建与赵志强、杭州睿意与张萍分别就其持有的江苏建丰75%和25%的股权,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江苏省建与赵志强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当事人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赵志强(乙方)
2、股权转让价格
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7,500万元,另外,赵志强还需代江苏建丰归还借款11,738万元。
3、价款的支付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9,000万元,其中乙方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3,700万元,代江苏建丰归还借款5,300万元;
(2)在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三天内支付8,288万元,其中乙方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3,800万元,代江苏建丰归还4,488万元;
(3)自联华合纤交接手续全部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由江苏建丰支付借款1,950万元;
4、乙方承诺
(1)乙方不具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并将遵守该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2)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12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江苏建丰股权,也不得作出股东决定要求江苏建丰转让所持有联华合纤部分或全部股份。
(3)乙方成为江苏建丰股东后,将积极开展经营活动,避免出现因证监会或交易所的要求而退市之情形。
5、协议签署日期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于2012年5月30日签署。
(二)杭州睿意与张萍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当事人
杭州睿意控股有限公司(甲方)与张萍(乙方)
2、股权转让价格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2,500万元,另外,乙方还需代江苏建丰归还借款968万元。
3、价款的支付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1,700万元,其中乙方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1,250万元,代江苏建丰归还借款450万元;
(2)依据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三天内支付1,568万元,其中乙方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1,250万元,代江苏建丰归还借款318万元;
(3)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代江苏建丰归还借款200万元。
4、乙方承诺
(1)乙方不具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并将遵守该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2)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12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江苏建丰股权,也不得作出股东决定要求江苏建丰转让所持有联华合纤部分或全部股份。
(3)乙方成为江苏建丰股东后,将积极开展经营活动,避免出现因证监会或交易所的要求而退市之情形。
5、协议签署日期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于2012年5月30日签署。
(三)江苏建丰股权转让的其他情况
信息披露人保证除签署的江苏建丰股份转让协议以外,不存在附加的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签署双方未就江苏建丰持有的ST联华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不存在就江苏省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三、本次权益变动股份的限售情况
赵志强、张萍持有江苏建丰100%股权后,将间接持有ST联华17,918,110股,其中流通股股份数为5,910,75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数为12,007,360股。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苏建丰合法拥有ST联华17,918,110股,前述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查封或其他权利限制。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资金来源的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受让江苏建丰100%股权所需支付的价款均来源于自有资金;本次受让股权所支付的资金并无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ST联华及其关联方。
二、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
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详见“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二、协议转让江苏建丰股权的基本情况’”。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以及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2012年3月31日,上市公司资产总额仅为962.25万元,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6007.94万元;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营业利润均为负,即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上市公司近三年均为亏损,上市公司缺乏核心竞争力、缺少未来持续经营能力。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江苏建丰100%股权后,将着手研究如何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以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ST 联华主营业务重大改变或调整的具体计划,亦无对ST 联华资产、业务进行处置的具体计划;但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在未来积极推动上市公司的重组,并在今年向上市公司无偿赠送有盈利能力的生产经营类资产(资产价值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开展各种经营活动,避免出现退市情形;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否拟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
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没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进一步调整的计划。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拟根据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提请股东大会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进行改组,并建议更换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人员组成尚在考虑中。
目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他股东之间未就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三、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四、是否拟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及其具体内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五、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六、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ST联华仍将作为独立运营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未来,江苏建丰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ST联华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为确保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ST联华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的经营能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保持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资产独立完整。
本次权益变动对于ST联华的经营独立性并无实质性影响。
二、关于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交易的情况。
对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未来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与ST联华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将尽可能避免发生关联交易,对于届时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承诺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章程,依法签订协议,履行法定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ST联华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同业竞争
目前,ST联华在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范围包括:生产销售聚酯切片、合成纤维及深加工产品,其全资子公司江苏联华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园林景观设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同时,为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与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除与上市公司合作外: 1、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2、不从事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在未来的投资方向上,避免投资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及企业;对上市公司已经或拟投资兴建的项目,将不会进行建设或投资。 4、如未来经营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形成实质性竞争,上市公司有权优先收购该等竞争业务有关的资产,或通过解散、对外转让等方法,处理所持从事竞争业务公司的全部股权,以消除同业竞争。 5、若违反上述承诺,则应对上市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做出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的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与ST联华及其关联方进行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高于ST联华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的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与ST联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金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ST联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披露的对ST联华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在2012年5月30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ST联华上市交易股票的行为。
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是否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因收购江苏建丰股权而导致ST联华权益发生间接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赵志强、张萍身份证明文件
(二)江苏省建与赵志强、杭州睿意与张萍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三)赵志强关于收购江苏建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
(四)江苏省建和杭州睿意同意转让江苏建丰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
(五)赵志强、张萍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的说明函
(六)赵志强、张萍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七)赵志强、张萍及其直系亲属最近六个月内买卖ST联华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八)赵志强投资企业最近三年财务报表
二、备查文件的置备地点
(一)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赵志强 张萍
年 月 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上海市陆家浜路1378 号 |
股票简称 | ST联华、ST联华B | 股票代码 | A股:600617;B股:900913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赵志强、张萍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凤凰路振兴楼3栋3单元301室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其受让全资持有的江苏建丰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0 持股比例: 0% |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17,918,110股 变动比例: 10.72%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 □ 否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 □ 否 √ |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 √ 否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 √ 否 □ |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 □ 否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需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形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赵志强 张萍
签署日期:二零一二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