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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2012-06-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12-027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012年6月27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编号为(2012)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877号、(2012)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87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冯金容、夏楚辉因本公司生产的紫菜骨粉高钙营养米粉添加猪骨粉事宜,诉被告广州市好又多黄花岗百货有限公司、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好又多黄花岗百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将货款退还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已当庭宣判,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指定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

      “紫菜骨粉高钙营养米粉”(以下简称“该营养米粉”)系本公司依据《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钙源亦可采用牦牛等符合卫生标准的骨粉、蛋壳粉、活性离子钙等其他钙源,如氯化钙、甘油磷酸钙、氧化钙、硫酸钙等均可用,强化时均以元素钙计”的表述生产的一种婴幼儿营养米粉。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就夏某、冯某对本公司所提诉讼的判决也认定“原告无证据证实其食用上述食品(该营养米粉)后,对人体构成损害的事实;无证据证明上述产品(该营养米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012年3月15日卫生部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该标准未将猪骨粉纳入特殊膳食用食品营养强化剂范围,但批准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公司已于4月14日停止生产该产品。

      为避免消费者对该产品疑虑,本公司决定即日起停止销售该产品!

      特此公告!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12-028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2年5月2日披露了《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详情参见2012年5月3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012 年6月28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因美集团”)《关于增持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通知》,贝因美集团根据后续增持计划,于 2012 年4月28日~2012 年6月2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合计增持公司2,521,837股,增持平均价格为21.16元,占公司总股本的0.59%。

      本次增持前,贝因美集团共持有本公司164,923,2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71%。本次增持后,贝因美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67,445,0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30%。

      根据后续增持计划,贝因美集团将视市场情况,存在继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择机增持公司股份的可能,但连续12个月内累计增持比例将不会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含已增持的部分)。

      公司将继续关注控股股东贝因美集团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