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108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于近日受理了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诉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二项,并向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送达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传票》【2012年新兵民一初字第00002号】及《民事起诉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传票》【2012年新兵民一初字第00003号】及《民事起诉状》。
二、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号1幢B2座
法定代表人:孟庆林 董事长
被告: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玉阿新公路44公里处西支渠以西
法定代表人:齐建新 董事长
■
2、诉讼请求
上述二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第一项案件: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被告拖欠的工程款20169857.54元,利息3052960.45元,共计23222817.99元。
(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二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第二项案件: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被告拖欠的工程款22097775.73元,利息629017.01元,共计22726792.74元。
(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上述二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第一项案件:
2007年8月25日,中冶集团华冶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冶资源公司)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华冶资源公司承揽被告年产五万吨差别化粘胶短纤生产线项目二标段、三标段的施工。合同签订后,华冶资源公司积极组织施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遂向被告报送结算书,上报结算值190088995.56元。经新疆驰远天合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定,该工程结算值为127110624.29元,被告仍拖欠工程款20169857.54元。2011年3月18日,经三方共同协商,原告承继华冶资源公司在本工程中的权利义务,成为合同主体。
原告数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欠款,但被告迟迟不予支付。由于被告长期拖欠工程款,不仅给原告的生产经营造成了重大损失,也使得原告无法如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上访事件时时发生,造成了社会不稳定。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20169857.54元,利息3052960.45元,共计23222817.99元。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上述二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第二项案件:
2009年12月10日,中冶集团华冶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冶资源公司)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华冶资源公司承揽被告热电联产项目土建工程的施工。合同签订后,华冶资源公司积极组织施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旅行义务。2011年3月10日,经三方共同协商,原告承继华冶资源公司在本工程中的权利义务,成为合同主体。
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2011年11月22日,原告向被告报送工程结算书,上报结算值为64482308.4元,被告处人员王振云接收结算书并签字确认,被告签收后未提出异议。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原告的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根据以上结算值,扣除已付款22293286.04元、甲供材20091246.63元,被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22097775.73元。2012年4月10日,原告以传真并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发送催款函,但被告在催款函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2012年4月25日,原告根据《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再次致函被告,主张优先受偿权,要求其尽早履行还款义务,或将该工程折价、拍卖,就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偿付原告的工程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义务。
由于被告长期拖欠工程款,不仅给原告的生产经营造成了重大损失,也使得原告无法如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上访事件时时发生,造成了社会不稳定。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22097775.73元,利息629017.01元,共计22726792.74元,并优先受偿。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产生或有影响。
五、备查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传票》【2012年新兵民一初字第00002号】及《民事起诉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传票》【2012年新兵民一初字第00003号】及《民事起诉状》。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109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现就新疆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工机械”)诉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令哈市德信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信工贸”)诉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奎开电气”)诉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海龙”)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深圳发展”)诉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山东海龙”)、被告海阳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阳港务”)、被告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莱特化纤”)、被告潍坊康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源投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开发”)诉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海龙”)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开发”)诉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海龙”)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山东安达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化纤”) 诉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莱特化纤”)借款纠纷一案进展情况持续披露如下:
一、案件持续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12年2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2-017)、于2012年3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2-032)、于2012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公告编号:2012-068)、于2012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公告编号:2012-069),于2012年5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公告编号:2012-073)对上述诉讼案件分别履行了披露义务。目前,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如下:
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就原告厦工机械与被告新疆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阿民初字第644号】,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4636元,保全费1846元,传递送达费90,合计6572元,由原告新疆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就原告德信工贸与被告新疆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1)阿民初字第752号】,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德令哈市德信工贸有限公司支付600000元,余款于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617439.4元,合计支付1217439.4元。如被告逾期还款,应当按照总欠款承担从2010年5月份至还清之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案件受理费8428元,传递费90元,合计8518元,由被告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承担(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于近日就原告奎开电气与被告新疆海龙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做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1)奎民初字第00847号】,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贷款263171元、逾期利息16000元、律师代理费13200元,合计292371元,于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968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5138元,由被告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庭审笔录或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就原告深圳发展与被告山东海龙、海阳港务、博莱特化纤、康源投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鲁商初字第9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一亿元及利息4762146.26(利息计算至2012年5月18日止)。
二、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682400元。
三、被告海阳港务有限公司、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在1.6亿元限额内对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被告海阳港务有限公司、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对被告潍坊康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在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的7000万股股票,在1.6亿元限额内享有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依法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被告潍坊康源投资有限公司在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553387.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港务有限公司、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公司、潍坊康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就原告新农开发与被告新疆海龙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做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农一民初字第2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塔里木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6162元,由被告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就原告新农开发与被告新疆海龙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做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农一民初字第3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31567178.11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塔里木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087元,由被告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7、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于近日就原告安达化纤与被告博莱特化纤借款纠纷一案做出《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乐法执字第214-2号】、《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乐法执字第214-5号】,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1607001029200068057及1607001019024536880帐户的冻结措施。
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安丘支行215603326555帐户中的存款800000.00元、222103326550账户中的存款146800.00元,扣划至乐陵市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788101040001749帐户。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产生或有影响。
四、备查文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阿民初字第644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1)阿民初字第75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1)奎民初字第00847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鲁商初字第9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农一民初字第2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农一民初字第3号】;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乐法执字第214-2号】;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乐法执字第214-5号】。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