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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9-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99      证券简称:林海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2-017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9月27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2年9月1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上,会议相关资料于2012年9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开披露。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股份92,676,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912万股的42.29 %;董事长刘群先生由于工作原因不能到会,按照《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推荐,会议由彭心田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经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92,676,348股,占到会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比例: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股票、现金、股票与现金相结合三种方式。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时,公司当年应当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

      1、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

      2、审计机构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的每股收益高于0.05 元;

      4、公司在未来 12 个月内没有进行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的标准是指累计支出超过2,000 万元,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的计划。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如果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每年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拟定,独立董事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可通过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监督。

      2、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

      (六)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或者公司自身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分红政策调整方案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原《公司章程》的其它条款不变。

      议案二:审议“关于公司与江苏苏美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419,428股,占到会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关联股东92,256,920股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颖颖、蒋锋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