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预告承诺机制
整治新股业绩“变脸”(上接封一)
整治新股业绩“变脸”(上接封一)
2012-10-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强化预告承诺机制
整治新股业绩“变脸”
(上接封一)
机构责无旁贷 保荐人应有历史诚信记录
如果新股发行都附加更为严格的盈利预测乃至业绩承诺要求,那么谁来监督上市公司执行?
某券商研究总监认为,最具监督能力与义务的应是IPO公司的保荐机构:“公司上市实现了实际控制人高额的财富溢价,与此同时,其持股比例被稀释,但许多中小型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依然兼任经营者,其持续做好公司业绩的动力可能因为持股稀释而下降。”而公众股东的监督力量多数情况下分散且薄弱,反之,与新上市公司关系最深的是金融中介机构,从尽职调查开始,一路将公司辅导上市,对其各方面的情况也是最了解的。
因此,上市公司在IPO过程中信息披露不及时全面的,保荐机构责无旁贷。如5月上市的珈伟股份,一季度销售及净利润均出现较大幅度下滑,且将对全年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但公司及其保荐机构、签字保荐代表人未在招股过程中作相应的补充公告或说明。上市后才披露预计上半年业绩下滑逾90%,使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为此,不仅公司被出具警示函,签字保荐代表人也被证监会采取了“3个月内不受理其出具文件”的监管措施。
有专家建议,对于此种恶劣情形,现有惩戒措施可进一步加强。首先,对业绩大幅下滑且未及时预警,或业绩较盈利预测明显向下偏离的新上市公司,应对其控股股东和董监高,以及作出盈利预测的有关机构和个人,采取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者,应采取公开谴责。此外,对中介机构,应建立起历史诚信记录和分道审核制度,对历史记录不佳的保荐机构应加大沟通与反馈力度。同时,对于审计机构要有实际意义上的惩戒,真正实现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各专其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