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12-052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11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于2012年12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T2栋A6-B公司会议室召开。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名,所持股份63,066,3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57.7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及《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吴涵渠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肖剑律师、彭文文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经过逐项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选举吴涵渠、王鹏、邓志新、郭卫华、沈毅、赵旭峰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李毅、崔军、李华雄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届董事任期三年。本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1、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选举吴涵渠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63,066,3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2选举王鹏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63,066,3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3选举邓志新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63,066,3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4选举郭卫华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63,066,3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5选举沈毅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63,066,3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6选举赵旭峰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63,066,3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1选举李毅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63,066,3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2选举李华雄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63,066,3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3选举崔军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63,066,3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3,066,3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3,066,3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3,066,3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3,066,3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经过逐项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选举邱荣邦、黄斌为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本届监事任期三年。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1、选举邱荣邦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63,066,3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选举黄斌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63,066,3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3,066,3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肖剑律师、彭文文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