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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鲁丰铝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账户和
    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1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79 证券简称:鲁丰股份 公告编号:2012-045

      山东鲁丰铝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账户和

      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山东鲁丰铝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723号”文核准,鲁丰股份向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76,6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76,724,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3,979,661.7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762,744,338.23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11月15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2]第3-0031号《验资报告》。该募集资金将依次投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博兴县瑞丰铝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铝板”)45万吨高精度铝板带项目冷轧部分一期工程。

      为规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一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东海路支行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以及实施募集资金项目的瑞丰铝板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开设专户情况:

      (一)瑞丰铝板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5-734901040027395,截止2012年12月7日,专户余额为202,744,338.23元。该专户仅用于瑞丰铝板45万吨高精度铝板带项目冷轧部分一期工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除非瑞丰铝板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瑞丰铝板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213017061520,截止2012年12月7日,专户余额为2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瑞丰铝板45万吨高精度铝板带项目冷轧部分一期工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除非瑞丰铝板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瑞丰铝板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一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38-050101040032935,截止2012年12月7日,专户余额为2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瑞丰铝板45万吨高精度铝板带项目冷轧部分一期工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除非瑞丰铝板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四)瑞丰铝板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东海路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532904304810908,截止2012年12月7日,专户余额为16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瑞丰铝板45万吨高精度铝板带项目冷轧部分一期工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除非瑞丰铝板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瑞丰铝板与专户开户银行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瑞丰铝板与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情况。

      四、瑞丰铝板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小萍、王英娜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瑞丰铝板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瑞丰铝板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和公司。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瑞丰铝板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和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瑞丰铝板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监管协议自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且国信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山东鲁丰铝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股票代码:002379 股票简称:鲁丰股份 公告编号:2012-046

      山东鲁丰铝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山东鲁丰铝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723号”文核准,鲁丰股份向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76,6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76,724,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3,979,661.7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762,744,338.23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11月15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2]第3-0031号《验资报告》。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2012年11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

      根据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包括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果,修改《公司章程》中所记载的注册资本、股份总数等所有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公司目前已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5,5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23,160万元,公司的实收资本由15,5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23,160万元。

      其他内容未变更。

      特此公告。

      山东鲁丰铝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