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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2012-1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12)057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迅科技”或“公司”)于2012年12月27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武汉烽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火科技”)的通知,烽火科技于2012年12月4日首次增持后12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了3,189,7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936%。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武汉烽火科技有限公司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

      烽火科技于2012年12月4日至2012年12月10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了光迅科技1,602,507股股票,并委托公司于2012年12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公告》[公告编号:2012(052)]。

      三、增持计划具体内容:基于对目前资本市场形势的认识及对光迅科技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拟自2012年12月4日起12个月内,视资本市场情况增持光迅科技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

      四、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1、2012年12月4日至2012年12月10日,烽火科技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共计1,602,5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16%。

      2、2012年12月12日至2012年12月21日,烽火科技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共计1,598,1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89%。

      3、2012年12月26日,烽火科技进行了减持,通过二级市场卖出1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69%。

      五、增持前后股份数量及比例:

      增持前,烽火科技持有光迅科技股份7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25%,2012年12月26日本次增持行为完成后,烽火科技持有公司股份77,189,7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2436%。

      六、本次增持过程中的短线交易行为详见公司同时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除此之外,烽火科技的其他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七、公司控股股东烽火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自增持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光迅科技股份。

      八、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就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情况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增持人烽火科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本次增持已经和即将进行的信息披露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烽火科技本次增持可以参照《管理办法》第63条的规定免予提出豁免申请。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12)058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迅科技”或“公司”)的控股股东武汉烽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火科技”)自2012年12月4日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买入方式增持光迅科技股份,并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继续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详见刊登在2012年12月12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公告》。

      截至2012年12月21日,烽火科技累计买入公司股份共计3,200,701股,比公司总股本2%的上限多701股。2012年12月26日,烽火科技又对超出部分进行了减持,通过二级市场卖出11,000股,成交价格为17.77元/股。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经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将烽火科技该笔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共计42,840元收缴归光迅科技所有。目前烽火科技已将该笔收益缴纳至公司账户。

      烽火科技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向公司和广大投资者致歉。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