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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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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02-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13年1月5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6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中低预期收益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在债券型基金中属于风险水平相对较高的投资产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一、绪 言

    《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地方派出机构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日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有效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业务规则》 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及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可以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日期:2004年3月18日

    法定代表人:黄鹏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2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46666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嵘

    联系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41.59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3.409%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浩鸣先生,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历任海洋石油开发工程设计公司经济师,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财务部保险处主管、资产处处长,中海石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成赤先生,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现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资金管理部总经理。历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计划资金部融资处处长、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资金融资部副总监。

    胡旭鹏先生,董事。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历任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法务专员,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主管、风险管理部代经理、风险管理部经理、合规总监兼风险管理总部总经理、副总裁兼合规总监兼风险管理总部总经理、副总裁兼合规总监。

    彭焰宝先生,董事。清华大学学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历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无锡证券)交易员、投资经理、投资部副总经理,国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期间曾兼任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风控总监,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证券投资部总经理。

    江志强先生,董事。东南大学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历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无锡证券)上海海伦路证券营业部交易员、证券投资部投资主管、上海邯郸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无锡县前东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无锡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无锡华夏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TAY SOO MENG(郑树明)先生,董事。新加坡国籍。新加坡国立大学学士。现任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历任新加坡Coopers & Lybrand 审计师,法国兴业资产管理集团行政及财务部门主管、董事兼营运总监(亚太区,日本除外)、董事总经理兼营运总监(亚太区,日本除外)、董事总经理兼新加坡执行长。

    李维森先生,独立董事。澳大利亚悉尼大学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历任山东社会科学院《东岳论丛》编辑部编辑、澳大利亚麦角理大学经济学讲师。

    陈道富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硕士。现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曾任中关村证券公司总裁助理。

    WEIDONG WANG(王卫东)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国籍。芝加哥大学博士。现任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历任Sidley Austin(盛德律师事务所)芝加哥总部律师、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国际MBA项目访问教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朱恩惠女士,监事长。本科,会计师。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兼信托事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托管部部门经理。曾任职于中信上海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

    Denis LEFRANC(陆云飞)先生,监事。法国国籍。学士。现任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副执行总监。历任法国期货市场监管委员会审计师,法国兴业银行法律顾问、资本市场及资产管理法务部门副主管,法国兴业资产管理集团法遵主管及法律顾问,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法国兴业资产管理集团亚太区执行长,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亚区副执行长。

    王红女士,职工监事。研究生毕业。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历任辽宁省针棉毛织品进出口公司储运科科员、北京中盛纸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北京大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营销部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办事处主任。2007年1月进入本公司工作,历任北京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2009年1月至今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黄鹏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历任上海市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行长秘书,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经理、风控委员会委员。2007年10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兼营销中心总经理,2011年10月至今任本公司总经理。

    宋宇先生,副总经理。复旦大学数理统计专业学士,经济师。历任无锡市统计局秘书,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经理、发行调研部副经理、办公室主任、研究发展部总经理。2004年3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本公司督察长。2010年12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理(期间2011年1月至2011年10月兼任本公司代理总经理)。

    俞忠华先生,副总经理。华东师范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君安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瑞士联盟银行(UBS)上海代表处副代表、授权官员,美国培基证券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副总裁,霸菱亚洲投资公司执行董事,今日资本集团合伙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研究所常务副所长、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证券投资部董事总经理、研究所所长。2012年3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2年6月至今任副总经理兼投研中心总经理、投资总监。2012年7月至今任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2月至今任中海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朱冰峰先生,督察长。华东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学士。历任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华虹(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证监局副处级职务。2009年10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总经理助理。2010年12月至今任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周其源先生,上海交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历任杭州恒生电子集团业务员,Lombard Risk Management Ltd. Co. (Lombard风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工程师,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研究员、高级投资经理。2012年5月进入本公司工作,现任金融工程副总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黄鹏先生,主任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俞忠华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研中心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陆成来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骆泽斌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许定晴女士,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基金经理。

    陈明星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总监、基金经理。

    江小震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小组负责人、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1)以最大程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己任。

    2)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3)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4)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5)制度建设是基础。

    6)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3、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风险控制组织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层面:第一层面、董事会负责控制公司整体运营风险;第二层面、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领导及政策决定;第三层面、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业务风险进行日常管理;四、各职能部门负责对各自业务活动中潜在的风险通过执行制度进行控制。

    1)董事会应充分重视风险控制。通过批准公司的风险控制战略、制度和工作计划,确保公司已具有了管理其面临的所有风险所需的必要系统、运作制度和控制环境,并通过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风险控制工作发挥更权威的监督作用。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险、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有关议事规则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达到对风险的最终控制。

    2)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议事机构,负责对公司业务风险控制进行决策和协调,是公司日常风险控制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其具体职责主要有: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并界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审议公司其他各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3)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和基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监察稽核部是公司管理层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包括风险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控制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5)公司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措施的具体执行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规定,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5、监督机构的合规检查作用

    公司日常管理中的监督机构由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组成,其主要作用是对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控制。其中,审计与合规委员会通过定期审阅公司督察长工作报告和监察稽核报告,检查公司合规运作情况和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合规运作的监督工作,从而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运作情况的监督;

    督察长是董事会常设的执行监督职能的岗位,负责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是公司管理层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包括风险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检查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6、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9)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财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公司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李芳菲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二)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1、部门设置及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46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2、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2年6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123只,包括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裕阳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曾智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或021-38789788

    网址:www.zhfund.com

    2)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211B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211B单元

    负责人:王红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邹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

    网站:www.zh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刘一宁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99

    银行网站:www.abchina.com

    2)其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成立日期:2004年3月18日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曹伟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法定代表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新区开发区旺庄路生活区

    办公地址:无锡市梁溪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彩斌

    电话:0510-85888988 85887801

    传真:0510-85885275

    联系人:华可天

    经办注册会计师:夏正曙、华可天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1月5日证监许可[2013]16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以发售公告为准。

    (四)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基金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募集目标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视募集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及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2、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费率:本基金认购费率不超过5%,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单位:元)

    认购费率
    购买金额(M)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
    M<100万0.24%认购费率为0%
    100万≤M<300万0.12%
    300万≤M<500万0.03%
    M≥500万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单位:元)

    认购费率
    购买金额(M)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
    M<100万0.6%认购费率为0%
    100万≤M<300万0.4%
    300万≤M<500万0.1%
    M≥500万每笔1000元

    基金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本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有效认购申请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统一采用外扣法,计算公式如下: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1:某非养老金客户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认购费率为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3.00)/1.00=9,943.36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943.36份。

    例2:某非养老金客户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认购费率为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3.00)/1.00=10,003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10,003份。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认购的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基金投资者通常应在T+2 日到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2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5)认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募集期间不设置基金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若基金合同生效,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利息折成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八)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包括该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基金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100份(除非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若某笔赎回或转换导致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剩余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即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为10份。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及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对持有期少于30天的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位:元)

    申购费率
    购买金额(M)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
    M<100万0.32%申购费率为0%
    100万≤M<300万0.18%
    300万≤M<500万0.06%
    M≥500万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单位:元)

    申购费率
    购买金额(M)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
    M<100万0.8%申购费率为0%
    100万≤M<300万0.6%
    300万≤M<500万0.2%
    M≥500万每笔1000元

    5、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赎回费率如下:

    (下转A35版)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