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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3-02-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下转A34版)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