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两会特别报道
  • 3:两会特别报道
  • 4:要闻
  • 5:海外
  • 6:专 版
  • 7:金融货币
  • 8:证券·期货
  • 9:证券·期货
  • 10:财富管理
  • 11:观点·专栏
  • 12:路演回放
  • A1:公 司
  • A2:公司·热点
  • A3:公司·纵深
  • A4:公司·动向
  • A5:公司·价值
  • A6:专 版
  • A7:研究·数据
  • A8: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9:专 版
  • A10:专 版
  • A11:股市行情
  • A12:市场数据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A21:信息披露
  • A22:信息披露
  • A23:信息披露
  • A24:信息披露
  • A25:信息披露
  • A26:信息披露
  • A27:信息披露
  • A28:信息披露
  • A29:信息披露
  • A30:信息披露
  • A31:信息披露
  • A32:信息披露
  • A33:信息披露
  • A34:信息披露
  • A35:信息披露
  • A36:信息披露
  • A37:信息披露
  • A38:信息披露
  • A39:信息披露
  • A40:信息披露
  • A41:信息披露
  • A42:信息披露
  • A43:信息披露
  • A44:信息披露
  • A45:信息披露
  • A46:信息披露
  • A47:信息披露
  • A48:信息披露
  • A49:信息披露
  • A50:信息披露
  • A51:信息披露
  • A52:信息披露
  • A53:信息披露
  • A54:信息披露
  • A55:信息披露
  • A56:信息披露
  • A57:信息披露
  • A58:信息披露
  • A59:信息披露
  • A60:信息披露
  • A61:信息披露
  • A62:信息披露
  • A63:信息披露
  • A64:信息披露
  • 上交所:履行自律管理职能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律师刘国华:多方行动 让违法者陷入“人民战争”的汪洋
  • 律师臧小丽:获知诉讼权利
    是开展证券维权的重要第一步
  • 上海证监局:
    能动维权 构筑投资者权益保护有力防线
  • 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中国最早完成全部诉讼程序的证券民事赔偿案
  •  
    2013年3月15日   按日期查找
    6版:专 版 上一版  下一版
     
     
     
       | 6版:专 版
    上交所:履行自律管理职能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律师刘国华:多方行动 让违法者陷入“人民战争”的汪洋
    律师臧小丽:获知诉讼权利
    是开展证券维权的重要第一步
    上海证监局:
    能动维权 构筑投资者权益保护有力防线
    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中国最早完成全部诉讼程序的证券民事赔偿案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律师刘国华:多方行动 让违法者陷入“人民战争”的汪洋
    2013-03-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龚维松

      

      “在执法部门进一步加大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的同时,还必须充分发挥股民、媒体的力量,才能使违法违规者陷入‘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主任律师刘国华表示。

      他介绍,我国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有很高的胜诉率,超过八成投资者最终获得赔偿,但股民向内幕交易者或者操纵股价者民事索赔的司法解释仍未出台,使这两类案件的民事索赔较为困难。

      刘国华表示,要进一步提高证券维权水平,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建议引进集团诉讼等制度,同时加重对违法者的刑事和行政处罚力度。他还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证券维权时要特别注意两点,一是应当主动就违法违规行为向相关部门举报;二是应当及时维权,避免搭“顺风车”的心理。

      

      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超过八成获赔

      “虽然向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提起民事索赔对很多股民来说,可谓闻所未闻,但实际上这类案件并不罕见,获赔率也比较高。”刘国华表示。

      据不完全统计,此前已有大概70家左右的虚假陈述上市公司被列为被告,包括诸多知名上市公司,如东方电子、银广夏、海信科龙等。截至目前,对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起诉索赔的股民超过一万,涉及金额超过十亿,而此类已结案件(如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海信科龙案、中捷股份案、杭萧钢构案、广汽长丰、ST东盛等)中的起诉原告,约有80%以上股民通过和解或判决,获得了现金或股票赔偿。

      刘国华说,相对很多其他类别的案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类案件赢得诉讼、获得赔偿的几率非常高,但也仍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2011年,德棉案、华闻传媒案、荣华实业案等虚假陈述索赔案,操纵“中核钛白”股价民事赔偿诉讼案,股民起诉汪建中内幕交易案,都以投资者败诉告终。

      “立案难,审理难,时间长,地方保护主义,异地诉讼成本高,成为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几大拦路虎。”他表示。

      提高证券维权水平还需进一步完善法律

      刘国华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所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早在2003年即已生效,因此目前虚假陈述是股民维权的诉讼重点,但股民向内幕交易者或者操纵股价者民事索赔的司法解释仍未出台,使当前向内幕交易及操纵股价者进行民事索赔较为困难,仅有的几起索赔案,股民也几乎全部败诉。

      “我认为,要进一步提高我国证券维权水平,法律需要进行全面的修改,如引进集团诉讼等制度,加重对违法者的刑事和行政处罚,让违规者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民事责任。”刘国华说,证监会,公安部门,检察院和法院要真正的联动起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真正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落到实处。

      

      发挥各方力量

      使违法者陷入“人民战争”的汪洋

      刘国华表示,根据目前我国法律规定,起诉虚假陈述行为人,需要有证监会或者财政部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文书。因此,要提高维权水平,首先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力争做到“零容忍”。

      他同时提到,由于证监部门人力、物力有限,不能只采取自上而下的查处方式,只有充分发挥上亿股民和广大媒体的力量,才能使违法违规者陷入“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

      刘国华建议,在开展证券维权的过程中,投资者应着重注意两方面问题:

      一是投资者应主动就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加大举报力度、提供查处案件的线索,将有助于更好维权。

      二是应当及时维权,避免“顺风车”心理。刘国华说,对已有处罚的案件,一些投资者希望其他投资者先花钱花精力起诉上市公司,胜诉后自己再坐“顺风车”,但实际上虚假陈述索赔案结案基本在诉讼时效之后,确定他人胜诉时,往往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坐等者”也已丧失胜诉权,无法再得到法院的保护。“我国法律奉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他人的获赔和未起诉者并无关系。所以,维权还须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