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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04-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四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申请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518号文核准募集,核准日期为2012年11月15日。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特定风险包括:1)本基金重点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在AA及以下的信用债券,无法完全规避这类品种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也可能因出现信用违约情形,给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2)本基金部分资产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无法完全规避这类品种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也可能因出现信用违约情形,给基金净值带来负面影响和一定波动。3)在本基金每三年开放一次申购赎回,每次开放5至20个工作日,在非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4)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5)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6)基金上市交易后,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买卖的流动性风险,及上市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偏离带来的折/溢价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在A(含)至AA(含)之间的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债券类资产的80%。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债券类资产的20%。本基金不投资股票,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可转换债券、权证,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的申购。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在A(含)至AA(含)的信用债券,其预期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都将高于开放式纯债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会员单位

    25.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工作日

    4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7.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代销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障碍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9层

    法定代表人:毕玉国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619810 传真:021-38619888

    股权结构: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49%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40%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23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目前管理十四只开放式基金,分别为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基金、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信用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毕玉国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曾任莱钢集团莱钢股份公司炼铁厂财务科科长,莱钢集团莱钢股份公司财务处成本科科长,莱钢集团财务部副部长,莱钢驻日照钢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齐鲁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兼任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1年3月起任本公司董事长。

    董事马永春先生,政治经济学硕士学位,曾任新疆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科长,新疆通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新疆对外经贸集团总经理,新疆天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董事吕祥友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科长、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兼董事会秘书、天同证券风险处置工作小组托管组成员、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鲁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现任齐鲁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部总经理、鲁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吕宜振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主管、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11年5月起加入本公司,历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刘兴云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教授,曾任山东财政学院会计系副主任、党总支书记、教务长、副院长,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行政财务部副部长、巡视员兼副部长,现任山东财经大学校长兼党委副书记,并从事企业财务管理方向的理论研究。

    独立董事陈增敬先生,中国民主建国会成员,博士研究生,教授,曾任山东烟台十一中学教师,山东大学数学院讲师兼副教授,法国国家信息与自动化研究所博士后,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保险系访问学者、兼职教授,山东大学金融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兼教授,山东大学数学院副院长(兼)、教授,现任山东大学金融研究院院长(兼数学院副院长)、教授。

    独立董事骆玉鼎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经济学博士,副教授,曾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银行系讲师,上海财经大学证券期货学院院长助理,美国国际管理研究生院(雷鸟)访问研究员,上海财经大学证券期货学院副院长兼副教授,新疆财经学院金融系支教教师,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兼常务副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现任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副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李润起先生,硕士学位,经济师。1996年1月起,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文艺路营业部客户主管、公司投行部项目经理,2012年3月起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监事崔朋朋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先后任职于山东智星计算机总公司、中创软件、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军控股有限公司。现任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副部长。

    监事兰剑先生,法学硕士,律师、注册会计师,曾在江苏淮安知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现为本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合规稽核部总监。

    监事李丽女士,中共党员,硕士,中级讲师,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分行、济南卓越外语学校、山东中医药大学。2008年3月起任职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

    监事蔡鹏鹏女士,本科,先后任职于北京幸福之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主管、北方之星数码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高级客户经理、路通资讯香港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高级业务经理,2007年4月起任职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客服部渠道经理、机构理财部总监助理。现任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毕玉国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吕宜振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督察长:李振伟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1998年6月起从事证券监管工作,先后任证监会济南证管办党委办公室、上市处主任科员,证监会济南证管办上市处、机构处副处长,证监会山东证监局机构处副处长、处长。2007年9月加入万家基金,历任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等职,2012年3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孙驰先生,硕士。曾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0年4月加入万家基金,历任固定收益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和万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任:吕宜振

    委员:邹昱、刘芳洁、吴涛、陈靖、华光磊、朱虹

    吕宜振先生,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邹昱先生,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万家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芳洁先生,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监

    吴涛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监兼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靖先生,交易部总监

    华光磊先生,研究部总监兼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朱虹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兼万家信用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13.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合法合规、全面、审慎、适时”的要求,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坚持基金运作“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渗透到公司的不同决策和管理层次,贯穿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工作岗位和风险点,不能存在制度上的盲点。

    (2)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的经营运作要真正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各项制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的业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工作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原则,合规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必须与执行部门分开,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责;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高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5)多重风险监管原则。公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风险,做好事前风险控制,建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层级的控制;由合规稽核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风险控制。

    (6)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公司设立“权责统一、严密有效、顺序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各岗位应当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内控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的授权。

    (3)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从而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合规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各职能部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环境风险控制

    1)制度风险——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道德风险——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业务风险控制

    1)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夏银行)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25号

    注册资本:68.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2.主要人员情况

    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市场综合室、交易管理室、风险管理室和销售管理室4个职能处室。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30人,高管人员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2005年2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后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第一家银行。自成立以来,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行业精神,始终遵循“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提供优质托管服务”的原则,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先进的技术系统、优秀的业务团队、丰富的业务经验,严格履行法律和托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12年12月末,已托管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它受托资产产品,托管各类资产规模4566.19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内部监督委员会直接负责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室,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华夏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 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室,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4.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等,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专门设置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指定专人负责受托资产的信息披露工作,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9层

    法定代表人:毕玉国

    联系人:刘怡君

    电话:(021)38619982

    传真:(021)386199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95538转6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https://trade.wjasset.com/

    2.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邓轼坡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2)其他代销机构,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2)场内代销机构

    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电话:(010)58598888

    传真:(010)58598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华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向城路58号东方国际科技大厦5G

    负责人:华涛

    经办律师:华涛、夏火仙

    电话:(021)61682190

    联系人:华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10073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楼(200120)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汤骏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1月15日证监许可[2012]1518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三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申购和赎回的开放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每次开放时间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每个开放起始日前2日进行公告。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开放期内无法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投资人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场外发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代销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场内发售渠道为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公告时间为准。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四)募集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定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及具体时间安排,请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必须根据本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募集期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2)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3)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4)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5)投资人的认购申请一经正式受理后不得撤销。

    (6)场内认购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实施细则。

    (7)认购的确认。本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受理申请并不

      (下转A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