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焦点
  • 3:焦点
  • 4:要闻
  • 5:要闻
  • 6:海外
  • 7:金融货币
  • 8:证券·期货
  • 9:证券·期货
  • 10:财富管理
  • 11:财富管理
  • 12:观点·专栏
  • A1:公 司
  • A2:公司·热点
  • A3:公司·纵深
  • A4:公司·纵深
  • A5:公司·动向
  • A6:研究·市场
  • A7: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8:艺术资产
  • A9:股市行情
  • A10:市场数据
  • A11:信息披露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A21:信息披露
  • A22:信息披露
  • A23:信息披露
  • A24:信息披露
  • A25:信息披露
  • A26:信息披露
  • A27:信息披露
  • A28:信息披露
  • A29:信息披露
  • A30:信息披露
  • A31:信息披露
  • A32:信息披露
  • A33:信息披露
  • A34:信息披露
  • A35:信息披露
  • A36:信息披露
  • A37:信息披露
  • A38:信息披露
  • A39:信息披露
  • A40:信息披露
  • A41:信息披露
  • A42:信息披露
  • A43:信息披露
  • A44:信息披露
  • A45:信息披露
  • A46:信息披露
  • A47:信息披露
  • A48:信息披露
  • A49:信息披露
  • A50:信息披露
  • A51:信息披露
  • A52:信息披露
  • A53:信息披露
  • A54:信息披露
  • A55:信息披露
  • A56:信息披露
  • A57:信息披露
  • A58:信息披露
  • A59:信息披露
  • A60:信息披露
  • A61:信息披露
  • A62:信息披露
  • A63:信息披露
  • A64:信息披露
  • A65:信息披露
  • A66:信息披露
  • A67:信息披露
  • A68:信息披露
  • A69:信息披露
  • A70:信息披露
  • A71:信息披露
  • A72:信息披露
  • A73:信息披露
  • A74:信息披露
  • A75:信息披露
  • A76:信息披露
  • A77:信息披露
  • A78:信息披露
  • A79:信息披露
  • A80:信息披露
  • A81:信息披露
  • A82:信息披露
  • A83:信息披露
  • A84:信息披露
  • A85:信息披露
  • A86:信息披露
  • A87:信息披露
  • A88:信息披露
  • A89:信息披露
  • A90:信息披露
  • A91:信息披露
  • A92:信息披露
  • A93:信息披露
  • A94:信息披露
  • A95:信息披露
  • A96:信息披露
  • A97:信息披露
  • A98:信息披露
  • A99:信息披露
  • A100:信息披露
  • A101:信息披露
  • A102:信息披露
  • A103:信息披露
  • A104:信息披露
  • A105:信息披露
  • A106:信息披露
  • A107:信息披露
  • A108:信息披露
  • A109:信息披露
  • A110:信息披露
  • A111:信息披露
  • A112:信息披露
  • A113:信息披露
  • A114:信息披露
  • A115:信息披露
  • A116:信息披露
  • A117:信息披露
  • A118:信息披露
  • A119:信息披露
  • A120:信息披露
  • A121:信息披露
  • A122:信息披露
  • A123:信息披露
  • A124:信息披露
  • A125:信息披露
  • A126:信息披露
  • A127:信息披露
  • A128:信息披露
  • A129:信息披露
  • A130:信息披露
  • A131:信息披露
  • A132:信息披露
  • A133:信息披露
  • A134:信息披露
  • A135:信息披露
  • A136:信息披露
  • A137:信息披露
  • A138:信息披露
  • A139:信息披露
  • A140:信息披露
  • A141:信息披露
  • A142:信息披露
  • A143:信息披露
  • A144:信息披露
  •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08国电债”付息公告
  •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2012年度现金分红说明会的通知
  •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认购浙报传媒非公开
    发行A股股票的公告
  • 青岛市恒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 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淮安光大村镇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获开业批复的公告
  •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风险提示公告
  •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项目进展公告
  • 关于新疆天宏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 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用自有资金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
  •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2013年4月24日   按日期查找
    A10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A104版:信息披露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08国电债”付息公告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2012年度现金分红说明会的通知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认购浙报传媒非公开
    发行A股股票的公告
    青岛市恒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淮安光大村镇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获开业批复的公告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风险提示公告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项目进展公告
    关于新疆天宏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用自有资金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08国电债”付息公告
    2013-04-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2013-22

      债券代码:126014 债券简称:08国电债

      转债代码:110018 转债简称:国电转债

      债券代码:122151 债券简称:12国电01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国电02

      债券代码:122165 债券简称:12国电03

      债券代码:122166 债券简称: 12国电04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08国电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08国电债”按票面金额从2012年5月7日(“起息日”)至2013年5月6日计算年度利息,票面年利率为1%;

    ●每手“08国电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10元(含税);

    ●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3年5月6日;

    ●除息日为2013年5月7日;

    ●兑息日为2013年5月7日。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08年5月7日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08国电债”),至2013年5月6日将满五年。根据本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08国电债”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及方案

    本公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规定:公司债券按票面金额计息,计息起始日为公司债券发行日(即2008年5月7日),票面利率为1%。每手“08国电债”(面值1000元)派息10元(含税)。

    “08国电债”首次付息日期为发行日的次年当日(即2009年5月7日),以后每年的5月7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为当年付息日。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5月6日;

    2.除息日:2013年5月7日;

    3.兑息日:2013年5月7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2013年5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8国电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根据本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有关规定,本期“08国电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债权登记日为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08国电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本期利息。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08国电债”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权持有人可于2013年5月7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公司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具体安排如下:

    (1)截止2013年5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08国电债”的QFII,请在本次付息债券除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08国电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证券融资部确认。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大连经济开发区分行

    账户号码:21201500900050014949

    账户名称: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请上述QFII在本次付息债券除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附件表格《“08国电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本公司。

    (3)如上述QFII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在本次付息债券除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利息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所有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关于“08国电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08年5月5日、2008年5月20日本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五、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人:高振立、薛原

    联系电话:010-58682106;010-58682109

    联系传真:010-64829902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19号楼A座1501室

    邮政编码:100101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08国电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中文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