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5 股票简称:东诚生化 公告编号:2013-027
烟台东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13年4月2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3-016。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5.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3年5月16日(星期四)下午2点;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3 年 5 月 16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3 年 5月15 日下午15:00至 2013 年 5 月16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地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白山路7号公司会议室;
(三)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由守谊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1043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1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51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066%;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2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1,141,9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8%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2%。
公司独立董事王恩政先生、徐康森先生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2012年度的工作做了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81,141,9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8%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2%。
3、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1,141,9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8%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2%。
4、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81,158,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141,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8%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弃权17,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2%。
6、审议通过了《关于<烟台东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141,9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8%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2%。
7、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141,9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8% ,反对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弃权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2%。
8、审议通过了《2012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1,141,9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8%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喻永会律师、顾平宽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烟台东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