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股票代码:600978 股票简称:宜华木业 公告编号:临2013-022
债券代码:123000 债券简称:09宜华债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8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80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8元,扣税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76元;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72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72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22日
● 除息日:2013年5月23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5月28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3年5月3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3年5月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2012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152,662,71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80元(含税),共派现金股利92,213,017.44元。
2、发放年度:2012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5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8元。
5、代扣代缴事项: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6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72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及本公司直接发放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本公司不代扣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08元/股。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22日
2、除息日:2013年5月23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5月28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3年5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控股股东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己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1、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2、咨询电话:0754-85100989
3、传真:0754-85100797
4、联系人:刘伟宏、陈筱薇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