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71 股票简称:恒源煤电 编号:临2013-013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前):人民币0.26元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247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234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17日
● 除息日:2013年6月18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21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3年4月24日召开的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登载于2013年4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2年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6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2012年末公司总股本1,000,004,070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6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人民币260,001,058.20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先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47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34元。 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方式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原件;(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原件;(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由其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6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17日
(二)除息日:2013年6月18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21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6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一)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地址:宿州市西昌路157号
邮编:234011
联系电话:0557-3982147、3982260(传真)
七、备查文件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