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 立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把政府职能转变放置在非常突出的位置,李克强总理就不止一次强调“政府要做该做的事,放该放的权”。有人认为,政府“做该做的事”似乎比较容易界定,而究竟该放哪些权,无论从内容还是形式,可能在界定上都会存在难度。我并不完全同意这样的观点,原因就在于“该做之事”也未必清晰。
所谓放权,从经济角度讲就是放弃不该得的利益,甚至可直截了当地界定为经济利益。比如说公共服务事业,现在很多地方政府财政困难,加之公共服务的社会需求不断扩大,于是引入私营部门建设、生产、提供公共服务也不失为有效途径。但很多时候,地方政府把这些公共服务项目委托给私营部门后,自身也要从这些项目的收益中获取分配,这显然是得了不该得的利益,揽了不该揽的权利。最近看到财政部科研所孙洁研究员的观点,他认为政府在与私营部门的合作中不应获取项目收益,只应承担项目的部分风险。这个观点在很多人看来似乎很荒诞,但仔细分析后却觉得颇有道理。
首先,政府部门从公共服务中获利其实只能针对一种情况,就是在公共服务过程中提供了配套的“差别性服务”,比如为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的汽车提供休息、餐饮、加油等服务,这些不是每辆汽车都该获得的服务,对这部分服务收费既符合市场经济的行为准则,也符合国际一般惯例。但如果提供的是无差别服务,政府就不该获利,比如高速公路使用权。这不仅是政府应向民众提供的服务,而且每个公民在享用时不该具有差异性,这种服务政府就不该从中获利。
但实情却与此大相径庭,政府不但从差异性服务中获利,在无差异服务中也照样获利。而在与私营部门合作中也不改初衷,本该政府部门提供的差异服务已由私营部门承担了,但政府却仍从这些服务分一杯羹。这就造成了两种恶果:一是私营部门大幅提高收费标准;二是当社会舆论压力实在太大时,私营部门就会失去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兴趣,从而造成公共服务项目因缺少投资而建设滞后的问题。
但有一种情况似应例外,那就是政府参与了这些公共服务项目的部分投资,并通过项目配套提供了部分差异性服务,这时获得相应收益也就理所当然了。只是实情也并非如此,首先,在分配这些配套差异性服务项目时是否公平就成了问题;其次,即便分配比例合理,但私营资金仍会在具体项目分配上处于劣势,照样会因兴趣不足而放弃合作。这时,官商勾结——至少从博弈逻辑上讲——就会出现。勾结的本质一定是第三方受损,而这个第三方就是公众。
因此,只有当政府退出利益分配,把更优质的资源拿出来作为吸引,那些政府不投资的公共服务项目才会受到私营部门的关注,才会在私有资金介入的前提下得到完善,才会使地方政府从沉重的债务负担中合理的解脱出来。
然而,从投资学的角度看,当一个主体放弃收益权利时,它也不该承担任何风险,这才符合市场经济对投资主体的权利义务要求。但孙洁研究员提出的“政府放弃受益权后仍应承担部分风险”的观点是否违背了这一原则呢?乍一听,有点像,但再一琢磨,发现这个命题是很合理的。
公共服务项目往往收益相对于所承担风险都是偏低的,先天不符合市场对收益风险匹配关系的预期,所以对私营部门来说,公共服务项目的价值不高,因而没有投资热情。现在,政府部门因收入状况不足以满足公共服务需求,不得不将一部分公共服务项目交给私营部门建设、经营。于是,就需要改善公共服务项目的风险收益状况,方法有两个:一是将配套收费项目提供给私营部门,另一个则由政府部门承担部分风险,以缓解项目风险偏高的问题。由于前者可能涉及暗箱操作,后者似乎更可行些。
当然,政府也不该完全被动地承担公共服务项目的风险,可更积极地采取必要的市场措施,对冲所承担的风险。比如为公共供热公司承担的煤价上涨风险就可通过远期合约甚至期货合约等金融手段对冲。从这个角度看,认定究竟什么是政府“该做之事”实在不那么简单。新形势下的政府所承担风险管理,也许就不在传统的政府职能概念之内,但同样是政府必须担当的。
由此还可衍生出一个话题:即便是公共服务以外的风险,政府就可袖手旁观了吗?因本币升值造成出口制造企业的经营困难,对这些地方经济的主要贡献者,政府除了采取政策引导经济转型之外,从风险管理技术上给予这些企业必要的支持,远比上下奔走为其呼吁融资渠道要管用得多。比如,建立专门的部门引进国外衍生工具市场(比招商引资更有效),从风险对冲手段上给予企业技术支持,不也该属于政府“该做之事”的范畴吗?
放权,不是权力的分配过程,而是如何把更多利益从政府部门转向社会的过程;担当,也不简单是传统职能的实现,而是更多符合经济发展客观需求的职能拓展。一旦这两个过程纳入经济活动正轨了,绩效高低也就有了评判的基准。
(作者系哈尔滨商业大学金融学院金融工程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