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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汤姆森路透这回栽了
    2013-07-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朱伟一

      朱伟一

      “创新”从来是资本市场的拿手好戏,也是立足之本。因此,不光金融机构始终在谋求创新,监管者也在鼓励创新,至少是谁也不敢公开反对创新。不过,由加拿大汤姆森公司(The Thomson Corporation)与英国路透集团(Reuters Group PLC)合并组成的商务和专业智能信息提供商汤姆森路透近来的一些创新做法,因为与内幕交易难脱干系,遇到了不小的麻烦,

      《消费者调查》是汤姆森路透出售的资讯产品,每月公布两次,所有汤姆森路透的终端使用者都可以得到。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该信息做出交易决策。如果客户愿意每月多付6000美元,还可以提前两秒钟,先于其他终端用户得到“消费者调查”的信息。而借助高速运行的计算机,少量特定高频交易公司在瞬间就可完成信息的跟踪和分析,并据此交易——对于这些,两秒钟的时间已经足够了。

      汤姆森路透的做法由来已久,业内人士也早已见怪不怪。密执根大学每次是上午9:45分公布《消费者调查》,此前的两秒钟内市场的证券交易量猛增。市场参与者大多耐心等待,两秒钟过去之后再开始各自的交易。美国证券监管机构也不过问此事,大家相安无事。但偏偏这次汤姆森路透内部出了个告密者,此人一口咬定,汤姆森路透的做法有内幕交易之嫌。他不仅向他的上司汇报了此事,而且还向联邦调查局举报,成了美国金融界的爱德华·斯诺登。但这位揭秘者6月举报,8月即被汤姆森路透公司解雇。可见,不管是在哪一个行业,想当斯诺登,恐怕是难有好下场的。

      事情浮出水面之后,被舆论推到了火山口的美国证交会却仍然顾左右而言他,推三推四,迟迟不肯下手。证交会拿出的理由是,除非涉及证券欺诈或其他非法活动,否则证交会无权过问当事方出售自有资料的方式。但纽约州检察长埃里克·施奈德曼偏不信邪,他知难而上,硬是立案调查,其法律依据是纽约州的《马丁法》(The Martin Act)。 按照该法,纽约州检察长在追究欺诈责任时,无须证明被告是否有欺诈的主观意图。这就大大减少了行政部门的执法难度:一般来说,欺诈成立的先决条件是被告有主观故意,而主观故意通常是难以证明的。行政机构和投资者个人都知难而退。美国证交会现在转向研究无过错欺诈,但迄今仍无进展。

      在美国,通常是联邦政府机构不愿过问资本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那么,汤姆森路透的做法到底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呢?至少在美国现有法律上并无定论。如果是金融机构掌握了有关自身客户的信息,抢先向某些特定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则有可能被视为是内幕交易。按照传统的内幕交易理论,该信息属于客户的信息,金融机构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就是盗用客户财产,遂构成内幕交易。金融机构的抗辩理由通常是,有关信息是由其分析所得,已是金融机构劳动成果,并非客户的财产。而《消费者调查》是汤姆森路透公司从密执根大学购得的产品,为此汤姆森路透公司每年要向密执根大学支付100万美元,有什么理由不许路透将其高价出售给捷足先登者呢?有什么理由将其定性为内幕交易呢?

      美国法官可以找到肯定答案。要知道美国法官说理时无所不能,有理、无理三分理,宣布限制持枪的法律违宪,宣布蓄奴合法,说起来都是头头是道。所以,如果美国法官真要限制倒卖消费者信息,论述不应当是问题。或许,作为媒体机构,汤姆森路透公司还有某些特殊责任。眼下,汤姆森路透已停止了抢先向某些客户披露信息的做法,是不是有些自知理亏?

      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也有个发展变化的过程。最初是禁止公司高管利用并购的内幕信息买卖股票,后来又禁止因工作关系而接触此信息的人买卖股票。美国资本市场被认为是成熟的市场,但在监管内幕交易上却很不成熟,至少在立法上还很不成熟。直到去年才由国会立法,禁止官员利用其掌握的信息买卖证券。而中国早在1998年生效的《证券法》中,就已经明确禁止官员进行内幕交易(当然,实际如何另当别论)。

      无论纽约州检察长调查的结果如何,《消费者调查》的这次资讯出售究竟还是有损汤姆森路透的声誉。美国媒体总是以正确路线的代表自居,总是批评其他行业的人和事,但却很少揭露自身行业的问题。这次汤姆森路透算是走了一次麦城。汤姆森路透自身有如此之多的问题,在揭批资本市场问题时,必定是手下留情,点到为止,以免引火烧身。即便内幕交易的指控不成立,汤姆森路透在资本市场有其自身的利害关系,这难道就不会影响其报道的公正性?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