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焦点
  • 3:焦点
  • 4:要闻
  • 5:要闻
  • 6:产业调查
  • 7:金融货币
  • 8:证券·期货
  • 9:证券·期货
  • 10:财富管理
  • 11:财富管理
  • 12:观点·专栏
  • A1:公 司
  • A2:公司·热点
  • A3:公司·纵深
  • A4:公司·动向
  • A5:研究·市场
  • A6: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7:数据
  • A8:艺术资产
  • A9:股市行情
  • A10:市场数据
  • A11:信息披露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A21:信息披露
  • A22:信息披露
  • A23:信息披露
  • A24:信息披露
  • A25:信息披露
  • A26:信息披露
  • A27:信息披露
  • A28:信息披露
  • A29:信息披露
  • A30:信息披露
  • A31:信息披露
  • A32:信息披露
  • A33:信息披露
  • A34:信息披露
  • A35:信息披露
  • A36:信息披露
  • A37:信息披露
  • A38:信息披露
  • A39:信息披露
  • A40:信息披露
  • A41:信息披露
  • A42:信息披露
  • A43:信息披露
  • A44:信息披露
  • A45:信息披露
  • A46:信息披露
  • A47:信息披露
  • A48:信息披露
  • A49:信息披露
  • A50:信息披露
  • A51:信息披露
  • A52:信息披露
  • A53:信息披露
  • A54:信息披露
  • A55:信息披露
  • A56:信息披露
  • 交易商协会降低持有人大会召集门槛
    加大债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
  • 一个发行人眼中的持有人大会
  • 本周公开市场
    提前锁定净投放
  • 资产配置转向 险资“股市依赖症”逐步缓解
  • 房价高企:
    供求关系是主因
  •  
    2013年8月7日   按日期查找
    7版:金融货币 上一版  下一版
     
     
     
       | 7版:金融货币
    交易商协会降低持有人大会召集门槛
    加大债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
    一个发行人眼中的持有人大会
    本周公开市场
    提前锁定净投放
    资产配置转向 险资“股市依赖症”逐步缓解
    房价高企:
    供求关系是主因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交易商协会降低持有人大会召集门槛
    加大债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
    2013-08-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新规修改原规程21条,并新增5条,加大了对信用增进机构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资产支持票据基础资产风险的关注,同时也降低了持有人大会的召集门槛。在信用风险密集暴露的当下,这是债市自律管理模式下规范发展的进一步探索,明确了持有人会议的相关各方权责

      ⊙记者 王媛 ○编辑 枫林

      

      随着债市快速发展,发行人发生影响债项偿付的风险事件也逐渐增多,触发召开持有人会议情况屡见不鲜。为进一步保护债券投资者权益,昨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发布了新修订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下称《持有人会议规程》),这是自2010年9月1日该规程发布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

      新规修改原规程21条,并新增5条,加大了对信用增进机构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资产支持票据基础资产风险的关注,同时也降低了持有人大会的召集“门槛”。业内人士指出,在信用风险密集暴露的当下,这是债市自律管理模式下规范发展的进一步探索,明确了持有人会议的相关各方权责,对于维护银行间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将信用增进机构和发行人风险同等对待

      “本次持有人会议规程修订最显著的一点是,就是在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触发事件方面,将信用增进机构放到了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同等重要的地位。” 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文表示。

      的确,此前召开持有人会议,仅是针对发行人情况的变化,而此次新规则指出,当增进机构发生一些法定情形时,也须召开持有人会议。

      这些情形包括增进机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被接管、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资产无偿划转等原因导致净资产减少单次超过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两年内累计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十,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指标,但对其生产、经营影响重大的情形。

      信用增进机构,一般为债务融资工具的偿还提供担保,或承担其他形式的债务偿还义务。在近年来经济下行期,一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债)如10中关村债、10京经开SMECN1等,因部分发行人无法偿还债务,最后均由担保或增进机构代为偿还,化解了偿付危机。

      李文表示,从债务偿还能力的角度来看,信用增进机构对投资者利益的影响甚至会超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的影响。而在境外市场上,债券的保证人须与发行人承担同等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从这个意义来看,本次修订是对于先前所执行制度的一个重大补充和完善。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修订还新增了资产支持票据持有人会议召开的特殊规定,关注到了基础资产的风险,弥补了资产支持票据投资者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法规空白。

      新规指出,当资产支持票据的基础资产权属发生变化、基础资产现金流恶化等情形时,都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

      

      降低持有人大会召开门槛

      持有人大会,旨在有效处理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维护投资者自身权益。来自交易商协会数据最新显示,截至今年6月30日,主承销商已先后召开107期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协商解决63家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因资产重组、公司分立、吸收合并、债务转移、提前偿付等发生的事项。

      但在本次修订之前,若持有人计划主动召开持有人会议,必须是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同期债务融资工具余额的持有人才能够提议召开。但从我国过去几年的实践经验来看,发行人漠视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人利益,未及时召开持有人会议的情形时有发生。

      这极大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对此,《持有人会议规程》将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自行启动持有人会议召开程序的持券量由“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五十”改为“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三十”,降低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自行启动持有人会议召开程序的难度,加大对投资者人的保护。

      中行金融市场部本币信用团队相关人士指出,这有利于投资者,尤其是少数债权的投资者顺畅表达自己的意志,维护投资者权益。尤其是增加规定会议投票时出现异常投票情况的处理办法,有利于统一实践操作,消除分歧,为持有人大会顺利进行提供了充分保证。

      记者同时也注意到,本次修订取消了“召集人原则上为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这一条。李文表示,实践中,主承销商往往不只承销该企业的一支债券,通常与发行人形成密切的利益关系。若一直由主承销商担任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不仅不利于维护投资人的合法利益,甚至可能会导致主承销商面临合规经营的风险。因此,这一条修改实际上也为未来建立合理的债务融资工具召集人制度预留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