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21版)
为实施2013年度公司在分布式发电领域的经营计划,拓展太阳能电站新的业务领域,开辟利润增长点,拟由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爱康科技”)全资孙公司苏州中康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中康”)投资约1810.2万元在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光伏产业园内的苏州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爱康金属”)和苏州盛康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盛康”)厂房建筑屋顶建设2.23MW屋顶电站(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资金为苏州中康自筹。
本项目已获得张家港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苏州中康电力开发有限公司2.23MW屋顶光伏发电并网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张发改能源[2013]23号),同意苏州中康开展可研、土地、环保、城市规划、电网接入评估等支持性文件,项目上网电价1元/度,本项目尚需江苏省发改委正式核准。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2.23MW屋顶电站的公告》。本项目投资总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根据本公司章程,本次对外投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该项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所涉主体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苏州中康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2、注册号:320582400010494
3、成立时间:2012年8月21日
4、法定代表人:邹承慧
5、注册资本:3400万美元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7、住所: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国泰北路1号(张杨公路悦丰大厦)
8、经营范围:从事光伏、光热电站的技术开发,从事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太阳能器材高档五金件、太阳能发电安装系统和太阳能发电板封装膜的批发和进出口业务。
9、苏州中康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爱康电力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全资控制的电站投资运营公司。
10、基本财务情况:截止2013年7月31日苏州中康总资产112,260,290.69元、所有者权益合计75,961,408.47 元;负债总计36,298,882.22元;2013年1-7月苏州中康营业收入80,900,231.22元、净利润7,960,762.20元。
本项目拟在苏州爱康金属和苏州盛康既有厂房建筑屋顶建设2.23MW屋顶电站。苏州爱康金属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盛康为无关联关系第三方,两公司同处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光伏产业园,厂房紧邻,方便规模化运营和管理。
三、投资的目的和影响
结合目前光伏太阳能行业发展现状,太阳能终端应用领域将成为行业内较为重要的利润亮点,目前公司在青海、新疆、辽宁等地进行大型地面电站的业务开拓,同时在江苏、安徽等地进行分布式发电的筹备工作,分布式发电因可广泛应用于厂房、住宅、商业大楼等建筑物顶部,在能源危机和节能减排的时代背景下降具有广泛的市场应用空间。2013年7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优先支持在用电价格较高的工商业企业、工业园区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本项目是公司在分布式发电领域的首次尝试,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其建设有利于开拓和巩固公司在光伏终端应用领域的行业地位,增加了新的利润增长点,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规划。
本项目预计建设期一年,在获得相关批准文件后开工建设。按公司内部测算,本项目预计总投资约1810.2万元,运行期25年。项目建成后,预计年均发电214.1 万度,年均电费收入预计214.1万元。本项目建成后,预计每年可减排二氧化碳1671.77 吨、二氧化硫12.79 吨。
四、风险提示
1、本项目开工建设尚需取得江苏省发改委的批准。
2、该屋顶租赁期较长,存在业主未来生产的发展与屋顶光伏电站是否会产生矛盾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该项目进度。请各位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10 证券简称:爱康科技 公告编号:2013-51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定召开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13 年9月16日(周一)上午08:30
3、会议地点: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金塘路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与会股东和股东代表以现场表决方式审议有关议案
5、股权登记日:2013年9月11日
6、出席对象
(1)截至2013 年9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7、本次会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和“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采用累计投票制。
8、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1.1关于选举邹承慧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1.2关于选举季海瑜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1.3关于选举徐国辉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1.4关于选举易美怀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1.5关于选举吕学强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1.6关于选举袁源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2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2.1关于选举袁淳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2.2关于选举刘丹萍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2.3关于选举丁韶华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1关于选举史强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2.2关于选举汤勇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关于第二届董事、监事津贴的议案
4、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5、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6、关于为新疆爱康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议案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述关于选举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以现场、信函或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采用信函或传真形式登记的,请进行电话确认。)
2、登记时间:2013年9月12日-13日, 9:00-11:30,13:00-16:00。
3、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4、通讯地址: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金塘路 邮政编码:215600
4、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
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自然人股东签字)、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进行登记。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法人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由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法人证券账户卡和代理人身份证进行登记。上述材料除注明复印件外均要求为原件,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须于表决前补交完整。
四、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自理。
2、联系方式
地址: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金塘路江苏爱康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编:214425
联系人:季海瑜、吴磊
电话:0512-82557563 ;传真:0512-82557644
电子信箱:zhengquanbu@akcome.com
附件:授权委托书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3年9月16日召开的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书指示行使投票,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委托人姓名(名称):
委托人股东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 股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序号 | 审议事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 |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 |||
1.1 | 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
1.1.1 | ||||
1.1.2 | 关于选举季海瑜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
1.1.3 | ||||
1.1.4 | 关于选举易美怀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
1.1.5 | ||||
1.1.6 | 关于选举袁源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
1.2 | 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
1.2.1 | ||||
1.2.2 | ||||
1.2.3 | 关于选举丁韶华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
2 |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 |||
2.1 | 关于选举史强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 |||
2.1 | 关于选举汤勇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 |||
3 | 关于第二届董事、监事津贴的议案 | |||
4 |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
5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
6 | 关于为新疆爱康提供担保的议案 | |||
说 明 | 请在每项议案的“同意”、“反对”和“弃权”三项中选择一项并在表格内用“√”标注,同一项议案不选、选择二项或以上者其表决结果均视为“无效”。 |
如委托认未对投票作明确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