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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完善股转系统扩围方案 职能架构将随市场发展调整
  • 证监会发布两项解释性公告 明确政府补助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信披标准
  • 北京证监局发布审理听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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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股转系统扩围方案 职能架构将随市场发展调整
    证监会发布两项解释性公告 明确政府补助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信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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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起 证监会派出机构将行使行政处罚权
    2013-09-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除大案要案、复杂疑难案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仍由证监会会机关负责审理外,派出机构将按照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自立自办案件进行审理,实施行政处罚,并由证监会行政处罚委负责备案

      ⊙记者 马婧妤 郭玉志 ○编辑 枫林

      

      今年10月起,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将正式开始依规行使行政处罚权。根据授权,除大案要案、复杂疑难案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仍由证监会会机关负责审理外,派出机构将按照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自立自办案件进行审理,实施行政处罚。

      2013年7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工作规定>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授予所有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昨日,证监会36家派出机构在其网站上统一发布了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标志着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即将正式启动。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下放行政处罚权,意在更好地加强“两维护,一促进”的监管职能,当前证监会正在大力推动简政放权,减少审批,进一步加强执法的监管转型。同时,随着证券期货市场快速发展,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呈高发、多发的态势,对证监会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证监会将努力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执法权,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调整自身执法体制机制,不断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据了解,《通知》发布后,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在规章制度制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硬件设施等方面进行了充分准备,相关部门加强了对派出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对派出机构制定的行政处罚工作制度进行了审查备案,确保派出机构10月1日开始顺利启动行政处罚工作。

      根据授权,除大案要案、复杂疑难案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仍由证监会会机关负责审理外,派出机构将按照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自立自办案件进行审理,实施行政处罚,并由证监会行政处罚委负责备案。

      “全面授予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是对目前相对集中统一的证券执法体制的优化完善,也是对证券监管体制的重要调整,对加强执法具有重大意义。通过授权使行政处罚执法权限部分下放,实现执法重心适当下移,有利于合理配置证券监管系统资源和发挥派出机构一线监管工作优势,提升辖区监管权威,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

      该新闻发言人说,处罚权下放后,将有利于形成更为统一、有力、高效的证券行政处罚工作机制,从总体上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密度,提高执法的社会效果,有力促进投资者权益保护和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按照证监会对此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派出机构在开展此项工作过程中,须严格坚持“查审分离”的原则,保持案件审理制度、程序统一和执法标准、尺度统一,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确保行政处罚的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