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董事会2013年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3-048号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2013年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3年第七次会议于2013年9月28日在公司以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李振国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向关联方采购单晶炉磁场的议案》
为满足订单需求,适当扩大半导体产品的生产能力,公司拟向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单晶磁场,总价约35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联董事李春安、钟宝申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媒体与投资者接待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关于停止在定期报告中单独披露无锡尚德交易事项的议案》
鉴于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尚德”)不再构成公司的关联方,且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其与公司的交易数量及金额都在大幅下滑,目前已排在公司的十大客户之外,对公司的影响日趋微弱,公司未来与无锡尚德相关交易将不再比照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在定期报告中亦不再对与无锡尚德相关交易单独成章、节进行重点披露。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
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3-049号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数量为18,000,00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日期为2013年10月14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346 号”《关于核准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规模为7,5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21元/股。公司首次发行A股前总股本22,418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29,918万股。
其中,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发行前数量为10,000,000股,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8个月。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于2012年5月29日召开的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发行后总股本29,918万股为基数,以2011年度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转增后总股本变更为538,524,000股,上述方案已于2012年6月底实施完毕。
本次限售股公积金转增后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变化情况表 单位:股 | ||||
发行前限售股数 | 增加限售股数 | 增加后限售股数 | 增加原因 | 上市流通日期 |
10,000,000 | 8,000,000 | 18,000,000 | 公积金转增 | 2013年10月14日 |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发行前公司限售股持有人的承诺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振国先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喜燕女士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及董事的李春安先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4、作为公司股东的邵东亚先生(原公司董事,详见公司相关公告)、股东及董事胡中祥先生,董事兼总经理钟宝申先生,股东杨雪君女士(原公司监事,详见公司相关公告)、监事戴苏先生,董事兼财务总监刘学文女士,副总经理黄立新先生,董事会秘书张以涛先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作为公司副总经理李文学先生的配偶,张珍霞女士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配偶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配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5、作为公司股东的国信弘盛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6、公司的其他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2010年增资前已发行的股份”,“自2010年9月13日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2010年增资的股份。”
7、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本公司国有股股东国信弘盛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持有人在承诺期间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认为:
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并正在执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所做的承诺。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数量为18,000,00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日期为2013年10月14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单位:股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限售股数量 |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 | 剩余限售股数量 |
1 | 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9,211,500 | 1.71% | 9,211,500 | 0 |
2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三户 | 8,788,500 | 1.63% | 8,788,500 | 0 |
合计 | 18,000,000 | 3.34% | 18,000,000 | 0 |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 本次上市前 | 变动数 | 本次上市后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 1、国有法人持有股份 | 18,000,000 | -18,000,000 | 0 |
2、其他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 0 | 0 | 0 | |
3、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 | 227,496,564 | 0 | 227,496,564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 245,496,564 | -18,000,000 | 227,496,564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 A股 | 293,027,436 | 18,000,000 | 311,027,436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 293,027,436 | 18,000,000 | 311,027,436 | |
股份总额 | 538,524,000 | 0 | 538,524,000 |
特此公告。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