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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10-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13-049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9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和审议事项。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10月8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10月7日-2013年10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0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0月7日15:00至2013年10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3758号贝因美大厦;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小强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87,157,9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58%,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14,075,0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1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7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3,082,9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43%。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 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6,752,89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反对12,100股,占0.003%;弃权393,001股,占0.102%。

      2、《关于全资子公司采购原材料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1,074,76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9%;反对1,100股,占0.001%;弃权395,001股,占0.300%。

      上述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其持有的股份未计入本项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