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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营商无权在手机用户上做广告
    2013-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郁慕湛

      

      央视近日一则曝光垃圾短信的新闻,使手机群发短信成了“千夫指”。事实上,如今接到骚扰电话和短信,早已成了手机用户的常态。这种垃圾短信在手机用户中也已存在了十几年,更早的,甚至还能追溯到近二十年前的BP机时代。当你每天要面对冷不丁冒出的垃圾短信,不看生怕错过什么重要的事情,看了不胜厌烦随后删除,工作往往被打断,思绪常常被扰乱。那些记性不好的人,看了垃圾短信之后,可能就回不到原先的工作或思绪的节点上,从而耽误了工作或生活。

      这样的情况直到今年4月,国家才有了相应法规。工信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和《深入治理垃圾短信息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这些法规和政策要求运营商监管、举报和删除这些垃圾信息。

      经央视曝光之后,三大运营商之中移动和中联通虽然已公开道歉,但他们同时也辩解说,他们所致力推动的移动代理服务器业务,主要功能是供集团客户内部群发短信、彩信,但由此出现了一些单位利用MAS端口群发垃圾信息的情况。不过根据工信部现有的有关规定、政策,运营商不仅能发现这样的情况,并且还有权中止为这些集团的业务继续提供服务。因此,就现有的法律而言,也是有可能尽量少打扰终端用户的。问题是,这些法规和政策似未被理睬。这些垃圾信息之所以能够生存,是因为它有着庞大的利益链条。而在这条利益链中,运营商所得利益大概在月发千万条短彩信可得30万元,那么中移动、中联通和中电信三大运营商每月在这其中就可各自盈利几亿元。难怪每个手机用户每天都会收到那么多垃圾信息骚扰。即使使用了防骚扰软件,有时还会有垃圾信息穿过屏蔽仍然来骚扰,而有时有用的信息倒反被屏蔽了。那是因为运营商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不作为或者少作为。

      而我现在要问的是,不光是每天那些海量的垃圾信息,凡没有经过终端用户同意接收的信息,运营商到底有没有权力给予发布、给予送达?

      对于普通的终端用户来说,垃圾信息有两种。一种是非法信息,譬如报销发票,放高利贷,以及层出不穷的各类诈骗等信息。这类信息,对任何一个守法公民来说都是垃圾信息,且具有相当的危险性,特别是对那些老年用户,更是如此。运营商非但应该设法阻止传送,而且还应该配合协助司法部门对其执法打击。第二类信息,是正常的商业和公关信息,但对绝大部分非特定的终端用户来说,相当一部分内容也是让人不胜其烦的垃圾信息。这类信息,对于运营商来说是类似媒体广告那样的收入来源,但对终端用户却是无谓的、痛苦的骚扰。

      报纸、杂志、广播、电视都有广告,这些传媒所载的广告对其受众来说,有不少内容是他们不需要的,甚至许多受众对这些广告是很厌烦的。但是有一点是大家都明白,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的读者、听众、受众,为购买这些有用的信息所付出的费用,其实是远远不够那些媒体为获得这些有用的信息所耗费的支出的。而那部分缺额及媒体的利润,正是依靠这些或许读者、听众、受众感到厌烦的广告收益来弥补的。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移动终端已成了最快捷、最高效的传媒工具。然而在中国,它与传统传媒工具很不一样的地方在于,移动终端(从BP机开始)用户始终是向运营商付足了用费的。换句话说,信息业务运营商的全部成本和利润都是由终端用户支付的。因此,从法律上说,运营商是毫无理由去拉商业信息广告业务强塞给终端用户的。想想看,三大运营商有没有因为那些商业信息的发布而主动下调终端用户所缴的资信费呢?从来没有过。

      所以,我以为,电信运营商除了可以发布一些公益信息之外,凡未经终端用户的同意,不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垃圾信息,都是没有权力向用户发布、传送的。

      我在此郑重提出这个问题,热切希望能引起法律界的关切。

      (作者系资深财经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