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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4-0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79 股票简称:大连友谊 公告编号:2014-003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次诉讼受理的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大连合氏璧投资有限公司诉宏宝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友谊金石谷俱乐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下达的(2012)辽民三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

      二、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9年3月25日大连和氏璧投资有限公司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宏宝集团及大连友谊金石谷俱乐部二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500万元及滞纳金;支付违约金275万元;同时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及本案的诉讼费用。2009年7月16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宏宝集团原系大连金石谷乡村俱乐部公司股东,后将股权转让。我公司于2008年12月在收购大连金石谷乡村俱乐部公司股权时,就与金石谷公司股权转让方大连合和商贸有限公司及股权持有方香港宏志投资有限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1、股权转让方大连合和商贸有限公司及股权持有方香港宏志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本《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前金石谷公司的所有债务及或有负债的清偿及人员遣散安置;2、香港宏志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并同意以其持有的金石谷公司30%股权质押给大连友谊,作为对金石谷公司债务及或有负债清偿的担保。

      在上述诉讼情形发生后,2009年12月21日,公司与股权转让方大连合和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将公司本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的股权转让价款中的3,000万元在前述诉讼未了结以前暂不支付。

      上述公告披露于2010年4月8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1、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情况

      2012年7月1日,公司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宏宝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合氏璧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2500万元;

      2)被告宏宝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合氏璧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第二期股权转让款25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四倍计算,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3)对于以上款项,被告大连友谊金石谷俱乐部有限公司对被告宏宝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大连合氏璧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大连合氏璧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宏宝集团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587元,由原告大连合氏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9,317元,被告宏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7,270元。原告预交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大连合氏璧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友谊金石谷俱乐部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宏宝集团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诉讼进展公告披露于2012年8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2、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情况

      对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认为该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2年7月10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4年1月21日,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维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大民四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2)变更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大民四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大连友谊金石谷俱乐部有限公司对宏宝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四分之一向大连合氏璧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宏宝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6,587元,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6,587元,大连友谊金石谷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184,940.25元,大连合氏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1,646.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诉讼对本公司可能会造成的影响

      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大连友谊金石谷俱乐部有限公司对宏宝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四分之一向大连合氏璧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因公司对此诉讼已采取了相应的预防措施,具体措施为:

      1、2009年12月21日,公司将本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的股权转让价款中的3,000万元在前述诉讼未了结以前暂不支付;

      2、大连友谊金石谷俱乐部合资对方——香港宏志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并同意,以其持有的金石谷公司30%股权质押给大连友谊,作为对金石谷公司债务及或有负债清偿的担保。

      所以,公司采取的上述预防措施可有效防控公司因该诉讼所产生的损失。

      公司将依据本诉讼事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公告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六、备查文件

      1、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大民四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

      2、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民三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