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4-007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的通知》的要求,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来的全部未履行完毕的承诺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截至公告日,公司不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要求的承诺或超期未履行承诺的相关情况,其他尚在执行中的相关承诺事项如下:
一、发行时所作的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唐健、刘翠英夫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承诺时间:2011年08月05日
承诺履行期限:2011年8月15日至2014年8月15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2013年底,承诺人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2、公司股东深圳市聚力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聚杰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时间:2011年08月05日
承诺履行期限:2011年8月15日至2014年8月15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2013年底,承诺人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3、公司股东黄龙生、赵勇、何军、杨彦辉、吴希望、张磊、吴开林、叶雷、周毓、孟宪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承诺时间:2011年08月05日
承诺履行期限:2011年8月15日至2014年8月15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2013年底,承诺人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唐健、刘翠英向公司承诺:
1、承诺人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未拥有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企业的股份、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
2、承诺人承诺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公司的竞争企业提供任何资金、业务及技术等方面的帮助;
3、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承诺时间:2010年01月04日
承诺履行期限:无期限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2013年底,承诺人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