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548 证券简称:金新农 公告编号:2014-006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00,743,6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45%;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4年2月18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和股本情况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新农”或“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66号”文核准,获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000,000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1]52 号”《关于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审核同意,公司股票于2011年2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挂牌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70,000,000股,发行上市后为94,000,000股。
2012年4月17日经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201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94,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5股。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2年5月2日实施完毕,据此公司总股本由94,000,000股转增为141,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由原67,162,410股转增为100,743,615股,无限售条件股份由原26,837,590股转增为40,256,385股。
截至公告日,公司总股本141,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100,743,615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1.45%;无限售条件股份40,256,385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8.55%。
二、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新疆成农远大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公司控股股东企业名称为“深圳市成农投资有限公司”,后控股股东于2013年6月工商变更企业名称为“新疆成农远大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并于2013年8月工商变更企业名称为“新疆成农远大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成农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俊海、王军、关明阳、郭立新、王坚能、刘超、杨华林)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持有的成农投资股权,也不由成农投资回购该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深圳市轻松投资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公司名称为“深圳市轻松投资有限公司”,2012年8月工商变更企业名称为“萍乡市轻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陈俊海、王坚能、杨华林(已离任)、关明阳、郭立新、王军、刘超、何显坤(已离任)、刘谋健、张颖、廖建英(已离任)、翟卫兵还承诺:在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
《上市公告书》承诺与《招股说明书》承诺内容一致。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之日,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股东成农投资严格履行相关承诺,不存在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形。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股东成农投资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4年2月18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00,743,615股,占限售股份总数的100%、公司总股本的71.45%。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1个。
4、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全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备注 |
1 | 新疆成农远大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 100,743,615 | 100,743,615 | 质押25,850,000股 |
合 计 | 100,743,615 | 100,743,615 |
注:(1)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俊海、董事王坚能、董事杨华林(已离任)、董事关明阳、董事郭立新,监事会主席王军、监事刘超,为成农投资的投资股东和一致行动人,以及金新农间接持股人和实际控制人。其中陈俊海在成农投资持股31.993%;王坚能在成农投资持股5.3315%;杨华林在成农投资持股3.3394%;关明阳在成农投资持股6.2998%;郭立新在成农投资持股5.50732%;王军在成农投资持股7.3368%;刘超在成农投资持股4.913%;七人合计在成农投资持股64.72082%。
(2)陈俊海、王坚能、杨华林(已离任)、关明阳、郭立新、王军、刘超承诺:在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
(3)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出具保荐意见如下: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金新农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金新农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金新农对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金新农此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548 证券简称:金新农 公告编号:2014-007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新疆成农远大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公司控股股东名称为“深圳市成农投资有限公司”,后控股股东于2013年6月工商注册信息名称变更为“新疆成农远大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并于2013年8月变更为“新疆成农远大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成农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公司持有的股份。
承诺期限:2011年2月18日~2014年2月18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2、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俊海、王军、关明阳、郭立新、王坚能、刘超和杨华林)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持有的成农投资股权,也不由成农投资回购该部分股权。
承诺期限:2011年2月18日~2014年2月18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陈俊海、王坚能、杨华林、关明阳、郭立新、王军、刘超、何显坤、刘谋健、张颖、廖建英、翟卫兵承诺:在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
承诺期限:在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至离职后的18个月内。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成农投资、实际控制人(陈俊海、王军、关明阳、郭立新、王坚能、刘超、杨华林)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在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公司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股份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在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公司与股份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股份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租赁房产有关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成农投资、实际控制人(陈俊海、王军、关明阳、郭立新、王坚能、刘超、杨华林)承诺:
1、若发行人所租赁的房产(包括办公楼、厂房和宿舍)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被强制拆除,则本人/本公司愿意在毋需股份公司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股份公司所有拆除、搬迁的成本与费用,并弥补其拆除、搬迁期间因此造成的经营损失;
2、若发行人因土地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被有权部门认定为无效而与出租方产生诉讼、仲裁等纠纷,则本人/本公司愿意在毋需股份公司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股份公司因该等纠纷而支付的律师、诉讼费、案件受理费等所有成本与费用。
承诺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四、其他说明
截至公告之日,公司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