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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195 股票简称:中牧股份 编号:临2014-009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中牧股份”)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与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和北京证监局的相关要求,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专项披露如下:

      一、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牧总公司”)于2006年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如下特别承诺:

      1、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二十四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5%,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10%,且承诺上述期限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价格不低于每股5.90元,若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对该价格进行除权处理。

      3、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4、公司将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根据国家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

      截止目前,中牧总公司所持有的中牧股份的股份已全部上市流通,持股总数未发生变化,履行了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限售流通的相关承诺事项。中牧股份尚未提出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将继续跟踪国家相关政策,适时推出股权激励计划。

      二、再融资过程中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集团”)和控制股东中牧总公司于2012年10月在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其内容如下:

      1、中国农业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内容

      1)中国农业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目前所从事业务与中牧股份主营业务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将来也不会从事与中牧股份主营业务有实质性同业竞争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未来产生或出现与中牧股份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及其他商业机会,则在中牧股份提出要求的前提下,及时将该等业务以公平、公允的市场价格注入中牧股份或者直接将该等商业机会让渡给中牧股份。

      2)中国农业集团与中牧股份及其控股企业之间将规范并尽可能地减少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将遵循市场化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牧股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中牧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中国农业集团承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中牧股份的资金、资产的行为;杜绝中牧股份为中国农业集团违规提供担保的行为。

      2、中牧总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内容

      1)中牧总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目前所从事业务与中牧股份主营业务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将来也不会从事与中牧股份主营业务有实质性同业竞争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未来产生或出现与中牧股份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及其他商业机会,则在中牧股份提出要求的前提下,及时将该等业务以公平、公允的市场价格注入中牧股份或者直接将该等商业机会让渡给中牧股份。

      2)中牧总公司与中牧股份及其控股企业之间将规范并尽可能地减少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将遵循市场化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牧股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中牧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中牧总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牧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中牧股份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中牧总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4)中牧总公司承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中牧股份的资金、资产的行为;杜绝中牧股份为中牧总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行为。

      截止目前,中国农业集团和中牧总公司继续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没有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二)股份限售承诺及履行情况

      2013年9月,参与认购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10位投资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吉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山南世纪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虎甲投资有限公司和李刚均签署了《中牧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关于所认购股份限售的承诺》,承诺自本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2013年10月16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所认购的股份。

      截至目前,上述10位股东继续履行上述承诺,没有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