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特别报道
  • 3:焦点
  • 4:要闻
  • 5:新闻·市场
  • 6:新闻·财富管理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财富
  • A6:数据·图表
  • A7:书评
  • A8:资本圈生活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T1:汽车周刊
  • T2:汽车周刊
  • T3:汽车周刊
  • T4:汽车周刊
  • T5:汽车周刊
  • T6:汽车周刊
  • T7:汽车周刊
  • T8:汽车周刊
  • 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渤海邮轮有限公司)购船合同公告
  •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
  •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
    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  
    2014年2月13日   按日期查找
    B2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22版:信息披露
    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渤海邮轮有限公司)购船合同公告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
    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61 证券简称:中南建设 公告编号:2014-007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 《江苏证监局关于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进一步做好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4】49号)的要求,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本公司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了严格自查。截止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未发现相关承诺方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也未出现超过承诺期限未履行的情况。现将尚未履行完毕的相关承诺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南控股集团、陈锦石承诺: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与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完全独立于承诺方及承诺方关联公司。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上市公司工作,不在承诺方及承诺方关联公司兼任除董事之外的职务。

      3、保证承诺方推荐出任上市公司董事和经理的人选都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承诺方不干预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与承诺方及承诺方的关联人之间产权关系明确,上市公司对所属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的独立完整

      2、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承诺方及承诺方的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3、保证上市公司的住所独立于承诺人。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保持自己独立的银行帐户,不与承诺方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兼职。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6、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承诺方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机构设臵独立于承诺方,并能独立自主地运作。

      2、保证上市公司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承诺方分开;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体系,保证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各职能部门独立运作,不存在与承诺方职能部门之间的从属关系。

      3、保证承诺方行为规范,不超越股东大会直接或间接干预上市公司的决策和经营。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上市公司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可能减少上市公司与承诺方及承诺方关联公司之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向非关联企业的交易价格保持一致,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承诺时间:2009年7月15日起。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经核查,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

      二、关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南控股集团、陈锦石承诺:

      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名中南房地产业)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中南控股集团作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期间,陈锦石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承诺人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其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承诺人同时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承诺人除上市公司外的其他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不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如果有同时适合于上市公司和承诺人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商业开发的机会,上市公司享有优先选择权。承诺人承诺并保证给予上市公司与承诺人其他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同等待遇,避免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对于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承诺人保证不利用其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承诺时间:2009年7月15日起。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经核查,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

      三、其他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陈昱含承诺:

      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名中南房地产业)和陈昱含(以下合称“承诺人”)目前分别持有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总承包”)97.36%和2.64%股权。鉴于南通总承包及其子公司南通市中南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2008年度及以前年度存在按照核定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为保证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承诺人特此承诺: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重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实施后,如有权税务部门要求南通总承包及南通市中南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改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所得税,并由此导致南通总承包及南通市中南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需补缴税款、支付滞纳金罚款或其他款项时,承诺人将在有权税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且最迟不晚于有权税务部门出具书面文件后的一个月内,根据目前对南通总承包的持股比例承担南通总承包及南通市中南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需补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或其他款项。

      承诺时间:2009年7月15日起。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经核查,截至公告之日,上述公司未发生触发承诺人履约的事项。

      特此公告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