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增募集资金存款专户
及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100 证券简称:恒立油缸 公告编号:临2014-002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存款专户
及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12月使用超募资金59,600.00万元建设高精密液压铸件项目,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外滩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约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便于募集资金的使用,提高工作效率,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和保荐人同意,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以下简称“武进建行”)增设了募集资金存款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和武进建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武进建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001626743059666888,截止2014年2月12日,专户余额为15,4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高精密液压铸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武进建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三、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四、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武进建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五、武进建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平安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六、平安证券发现公司、武进建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七、本协议自公司、武进建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备查文件
1、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文件;
2、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1100 证券简称:恒立油缸 公告编号:临2014-003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购买短期银行理财产品
实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4月27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投资于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在1年内可滚动购买,但任一时点持有未到期的理财产品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且在董事会决议有效期(一年)内累计购买理财产品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相关内容详见公司2013年4月28日刊登于上海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临时公告2013-016)。
近日,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决议的要求,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以保本性为前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5,400.00万元购买了银行保本理财产品。
一、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1、产品名称: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乾元”保本型理财产品2014年第035期
2、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3、购买额度:154,000,000.00元人民币
4、产品期限:41天
5、预期年化收益率:5.2%
6、投资范围:本期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同业存款等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投资工具。
二、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风险控制放在首位,对理财产品投资严格把关,谨慎决策,本次公司选择的理财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在上述理财产品理财期间,公司将密切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保证资金安全。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以及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
截至公告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未到期产品的总额度为15,400.00万元。且累计购买理财产品的总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
特此公告。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1100 证券简称:恒立油缸 公告编号:临2014-004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方以及本公司
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监管工作的通知》及江苏证监局相关通知的要求,本公司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方以及公司历年来的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经自查,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还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有:
一、股份限售
承诺主体 | 承诺事项 | 承诺 公布日期 | 承诺 履行期限 | 截止目前承诺履行情况 |
公司实际控制人汪立平、钱佩新 | 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 2011-10-28 | 2011-10-28至2014-10-28 | 正在履行 |
公司股东常州恒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常州智瑞投资有限公司、申诺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 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 2011-10-28 | 2011-10-28至2014-10-28 | 正在履行 |
公司关联自然人邱永宁、姚志伟、苏红阳、徐进、王喜阳、徐吉军 | 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 2011-10-28 | 2011-10-28至2014-10-28 | 正在履行 |
二、同业竞争
承诺主体 | 承诺事项 | 承诺 公布日期 | 承诺 履行期限 | 截止目前承诺履行情况 |
公司实际控制人汪立平、钱佩新 |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或企业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或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愿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2011-10-28 | 长期有效 | 正在履行 |
公司股东常州恒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常州智瑞投资有限公司、申诺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附属公司或附属企业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本公司及本公司的附属公司或附属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愿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2011-10-28 | 长期有效 | 正在履行 |
三、分红回报规划
承诺主体 | 承诺事项 | 承诺 公布日期 | 承诺 履行期限 | 截止目前承诺履行情况 |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 | (2)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情况下,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未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 2012-08-14 | 2012-2014年 | 正在履行 |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方以及本公司的承诺,也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的承诺。
特此公告。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