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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沅江风电开发合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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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沅江风电开发合同的公告
    2014-0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2014-008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沅江风电开发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本次签署的合同为合作战略开发合同,该合同涉及的数量是双方合作目标,实际情况以未来实际发生为准。

      2.该风电开发项目的实施须报有关部门核准,因此,合同执行的起始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该风电项目在短期内将不会给公司带来收益,亦不会对公司2014年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一、合同签署概况

      近日,本公司在湖南省沅江市与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政府签署《沅江风电开发合同》。初步估计该风电项目的建设规模约为30万千瓦,项目总投资约为30亿元,本公司将利用自有资金和金融机构借款进行投资。该风电项目拟分3期开发,每期开发约10万千瓦,每期建设工期约为12个月。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政府。

      市长:肖胜利。

      办公地址:沅江市沅江大道市治大院。

      本公司与沅江市人民政府不存在关联关系。

      2.2013年度本公司未与沅江市人民政府发生类似业务。

      3.沅江市人民政府信用状况良好,履约能力有保证。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风电场位置

      该风电项目位于湖南省沅江市境内的洞庭湖区域。

      沅江市人民政府同意本公司在该区域进行风资源的开发,包括测风、选址、地质钻探与地形测量、电网接入方案和项目规划、建设等工作,并协助本公司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报批。

      (二)投资规模

      初步估计该风力发电项目的建设规模约为30万千瓦,项目总投资约为30亿元。

      (三)开发计划

      该风电项目分3期开发,在开展测风的基础上,若风资源评估可行,每期开发约10万千瓦。每期项目核准后,一年内开工建设,每期建设工期约为12个月。

      (四)责任和义务

      1.沅江市人民政府的责任与义务

      (1)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沅江市人民政府同意本公司该项目享受国家、湖南省、益阳市及沅江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负责将本公司开发的风电场列入沅江市风电建设规划,并负责建设通住项目所在区域红线边缘的主干道。

      (3)沅江市人民政府同意本公司在选定的场地设立测风塔,并协调落实其所占用地。

      (4)沅江市人民政府同意本公司除电场管理房、升压站、塔基(点征)等采用征地外,建设期的设备、材料堆放场地采用临时租用;征地补偿标准及租用地价格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下限执行。

      (5)一期建成后,沅江市人民政府按照沅江市的工业招商项目,同意以最优惠的价格由本公司在沅江市市区规划用地范围内征用30亩以内的土地,作为本公司建设该项目的办公生活区。

      (6)该合同签署后,沅江市人民政府成立风电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协助本公司取得项目所需的现有地质、气象、电力负荷、电网接入及取得项目核准所需的各种支持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征地、搬迁等工作,协助本公司办理完整的土地使用手续;确保项目良好的周边治安环境。

      2.本公司的责任与义务

      (1)本公司负责委托有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项目的设计、技术咨询等工作。

      (2)项目获得省或国家核准后,本公司在沅江市注册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

      (3)该合同签署后,本公司组织完成测风塔安装以及测风数据收集、评估等工作。

      (4)项目拟分3期建设。在每期项目核准的基础上,由本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每期建设工期约12个月。

      (5)本公司负责征地、报批、拆迁补偿、土建、机电安装等费用,税费方面享受地方最优惠政策。

      (6)项目建成运营后,本公司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依法纳税。

      (五)违约责任

      1.沅江市人民政府的违约责任

      如沅江市人民政府未履行上述应尽的权利和义务,造成本公司经济损失,应对本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2.本公司的违约责任

      (1)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应尽的义务,沅江市人民政府有权通知本公司解除该合同;本公司对沅江市人民政府所造成的损失,由本公司给予沅江市人民政府适当补偿。

      (2)由于电网公司的审批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建设的不列入本公司违约责任。

      (六)不可抗力约定

      1.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该合同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报告。

      2.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无法预见的,且不可避免的客观事件。

      (七)其它

      1.项目核准前,双方不得擅自转让开发权。如必须转让,须经双方协商同意。本合同签署后,如果本公司在两年半内没有动工建设,本合同将自动失效(人力不可抗拒或政策性原因除外)。

      2.该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该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在风电开发方面经验丰富、专业人员充足,具备履行该合同的能力。

      2.合同的履行将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3.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沅江市人民政府形成依赖。

      五、其他相关说明

      本公司将根据该项目各期的具体情况,做好各期的可行性研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进行完整的信息披露,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合同履行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备查文件:沅江风电开发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