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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交所出台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2014-05-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安排专门技术平台提供转让服务 上市首日和日常交易设10%涨跌幅 不纳入有关普通股的指数计算

      ⊙记者 王璐 ○编辑 邱江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及相关规定,上交所近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全文详见10版,下称“《办法》”)。《办法》是介于上交所基本业务规则与一般实施细则之间的特别规定,设总则、上市、交易、转让、信息披露、其他事项及附则7章,共46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办法》的主要特点有:一是立足优先股的特点和规律;二是满足优先股业务运行的基本需要,对于短期内不会出现或现阶段难以把握的事项,《办法》仅进行原则规定,待今后根据实践情况逐步补充完善;三是注意与现行业务规则的协调,着重规定优先股不同于普通股业务的特殊点。

      《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在上市方面。规定了优先股的上市条件,在参考和测算上交所上市新股、债券最低流通量的基础上,要求优先股公开发行后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2.5亿元,核心是保持最低上市流通量,抑制炒作,防范风险;优先股的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除《办法》规定的股权分布和市场指标等特殊情形外,与普通股保持一致,参照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二是在交易方面。上市优先股采取竞价交易方式;上市首日和日常交易设置1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优先股交易信息单独显示,不纳入上交所有关普通股的指数计算;优先股异常波动情形采用特殊的认定标准。

      三是在转让方面。上交所将安排专门的技术平台,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同时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提供转让服务。规定了优先股转让的申请程序、申报方式和成交方式;参与主体为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同次核准发行且条款相同的优先股转让后持有人不得超过200人,规定了会员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四是在信息披露方面。《办法》针对与优先股交易或转让价格密切相关的事项,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提出了要求;规定了优先股表决权恢复、赎回、回售及转股等需要履行的提示性公告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除普通股股权分布连续2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外,优先股转让原则上与普通股联动暂停转让/停牌或恢复转让/复牌。

      五是在其他事项方面。优先股使用独立代码段进行交易或转让,区别于普通股;明确了优先股的收费问题;优先股的公开发行准用《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等现行规定执行;明确了违反《办法》规定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按照中国证监会《试点办法》的规定,上交所将成为优先股业务试点的重要场所。上交所十分重视优先股业务试点,对优先股业务试点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深入论证,并征求了相关市场参与人的意见。在制定业务规则的同时,上交所对优先股试点涉及的业务流程进行了全面梳理,对技术系统进行了相应开发,基本可以满足优先股业务试点的需要。

      日前,浦发银行、广汇能源等上交所上市公司公告了发行优先股的预案。需要指出的是,优先股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项重大改革创新,产品新颖,机制特殊,业务复杂,目前尚难以预判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所有困难和问题。在试点中,各市场参与人可以针对优先股业务规则、流程等相关事项,向上交所进行询问和沟通,上交所做好解答和服务。上交所将密切关注优先股业务试点,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优先股业务试点规则,履行好优先股试点的组织交易、市场管理等职能,努力确保优先股业务试点平稳、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