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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证协发布新规约束IPO承销及配售行为
    2014-05-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将建立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黑名单”制度,对主承销商、网下投资者开展综合评价,依据评价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孙忠

      

      作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工作的配套内容,为配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修订实施,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发布实施了经修订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下称《承销规范》),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下称《投资者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下称《配售细则》)。

      《承销规范》明确,承销商须在合规管理中明确对询价、定价、配售等承销业务活动的要求,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发行及承销全程进行即时见证,并对网下投资者的合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针对IPO路演推介,《承销规范》明确,承销商和发行人与投资者任何形式的见面、交谈、沟通,均视为路演推介,推介内容不得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的范围,不得对投资者报价、发行价格提出建议或对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做出预测。

      在发行定价上,规定网下投资者报价时应当持有不少于1000万元市值的非限售股份,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当以其管理的各个产品为单位单独计算。主承销商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预先公告的条件进行核查,同时每个投资者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以机构为单位报价。

      《承销规范》同时规定了发行定价过程中承销商、发行人及其他知悉报价信息人员的十一项禁止性行为。

      中证协在《承销规范》中明确,将建立对承销商和网下投资者的跟踪分析和评价体系,根据评价结果采取奖惩措施。还将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承销商询价、定价、配售行为和网下投资者报价行为的监督检查。

      同时还将建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黑名单(下称“黑名单”)制度,依据违规情节的轻重确定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在“黑名单”上的存续期分为半年、一年、两年、三年、永久等。被列入黑名单期满后须重新向协会备案,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禁止期满后三年内不能重新备案。

      《投资者细则》对网下投资者的备案条件、行为管理、评价方式等作出详细规定,要求网下投资者须具备一定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须设立超过两年、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超过两年;个人投资者须具备5年以上A股投资经验。同时,还需由良好的信用记录,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

      协会将于每年一季度对网下投资者上年度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进行综合评分及公示,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类,并将采取分类管理。评价体系包括网下投资者的机制完备性、报价合理性、展业合规性和投资理性度等指标。

      另外,《配售细则》对配售行为及网下投资者申购行为予以规范,要求主承销商建立完善的制度,加强配售过程管理。在《投资者细则》的基础上,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可以结合项目特点,设置配售对象的具体条件,并可对其他配售对象进行分类。

      协会将建立主承销商配售行为跟踪分析和评价体系,对主承销商配售行为进行综合评价,根据上一年度主承销商单个项目自评得分计算得出综合评价得分,将主承销商分为A、B、C类,并据此进行分类管理。

      综合评价体系包括制度完备性、配售过程合规性、禁止性行为、信息披露合规性、资料留存完整性和配售行为诚信情况等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