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A 600689 B 900922 证券简称: *ST三毛 *ST三毛B 编号:临2014—018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处于举证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2311.53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审结,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年5月12日,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793号,上海博星基因芯片有限责任公司以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在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法院已立案受理(以下简称“该案件”)。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上海博星基因芯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星公司”)
原告2:上海博德基因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德公司”)
原告3:董海
被告1:倪志华
被告2:刘成龙
被告3: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理由
2000年12月,本公司与博星公司、博德公司及董海共同出资投入上海博华基因芯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华基因芯片公司”),本公司出资2000万元,占50%;博星公司出资1950万元,占48.75%;博德公司出资45万元,占1.125%;董海出资5万元,占0.125%。
三名原告认为:
根据博华基因芯片公司的公司章程,三名被告在任期间未经股东会会议决议批准和董事会会议决议批准,擅自将500万余元借贷给案外人上海泰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导致该款至今无法追回。
2003年3月,博华基因芯片公司以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为由,向原告1提出仲裁。2004年2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支持博华基因芯片公司仲裁主张,该案现在执行中(参见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报财务附注(十四)其他重要事项有关此案的详细描述),导致股东矛盾和不信任。
2003年,三名原告会同毛裕民共同起诉被告1、3和博华基因芯片公司,主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换届改选董事长、变更公司管理和操控的状态。三名被告则以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为由拒绝换届改选。2004年,原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三名原告和毛裕民的诉请。但三名被告拒绝履行生效判决。
2005年,原告1起诉博华基因芯片公司,主张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全部公司会计账簿。三名被告仍以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为由拒绝其他股东查账、拒绝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他各股东。2006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1的诉请,但是博华基因芯片公司拒绝全面履行生效判决。
2006年,三名原告鉴于三名被告在经营管理博华基因芯片公司期间损害了三名原告作为投资人应有的权力和利益,起诉被告3和博华基因芯片公司,主张解散博华基因芯片公司。但因被告3和博华基因芯片公司拒绝解散,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时的政策判决不予解散公司,以致博华基因芯片公司亏损逐年扩大。
基于上述原因,三名原告认为,2000年度至2013年度期间,三名被告的行为导致三名原告投入公司2000万元的资金未能按照行业平均利润率获得投资回报总计4623.06万元,考虑到仲裁案件执行等的因素,至少导致三名原告投资回报损失2311.53万元。
三名原告为维护和确保投资人的投资收益权利、推动博华基因芯片公司规范、有序运作,特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三)诉讼请求
判令三名被告共同赔偿三名原告投资回报损失人民币2311.53万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经咨询本公司律师,根据案件现有的证据和资料,原告的主张难以成立,且本公司律师认为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公司将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
截至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该诉讼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尚无法准确判断。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案件进展进行披露。
四、报备文件
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793号
2、民事诉状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