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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5-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52 证券简称:江钻股份 公告编号:2014-020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公司分别于2014年4月25日和2014年5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提示性公告。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谢永金先生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5月15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5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5月14日15:00 至2014年5月15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工园一路5号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 61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79,621,17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9.84%。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6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275,568,57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8.82%。

      (三)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55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4,052,6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0121%。

      (四)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14年在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进行存款的关联交易议案》。

      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关联方、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270,270,000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同意:7,978,3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2%;

      反对:1,071,8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6%;

      弃权:30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2014年在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进行贷款的关联交易议案》。

      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关联方、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270,270,000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同意:7,978,3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2%;

      反对:1,063,7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8%;

      弃权:309,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公司与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关联方、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270,270,000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同意:7,978,3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2%;

      反对:1,063,7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8%;

      弃权:309,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彭和平、韩菁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记录。

      2、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