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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5-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61 证券简称:农产品 公告编号:2014-33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5月20日上午10: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东座13楼农产品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副总裁陈小华先生

      6、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刊登在2014年4月3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上。

      7、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位、代表股份823,285,7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截至2014年5月12日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1,696,964,131股)的48.5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2013年度财务报告》

      同意的股份数823,285,7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的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的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的股份数823,285,7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的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的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的股份数823,285,7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的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的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2013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的股份数823,285,7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的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的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的股份数823,285,7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的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的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的股份数823,088,7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

      反对的股份数19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弃权的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822,489,1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的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的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823,285,7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的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的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201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的股份数823,285,7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的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的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其他情况:

      本次会议无涉及分类表决事项。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宋剑峰、黄娟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