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编号:临2014-029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4月29日通过《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向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于2014年5月20日上午9:30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会议共有4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了会议,代表股份203,922,666股,占公司总股本634,257,784股的32.15%。
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喻中权先生主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决议有效。
现将会议情况公告如下: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203,922,666股,同意票203,922,66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203,922,666股,同意票203,922,66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203,922,666股,同意票203,922,66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203,922,666股,同意票203,922,66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203,922,666股,同意票203,922,66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6、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2013年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203,922,666股,同意票203,922,66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7、审议通过了《公司兑现2013年年度董事、监事薪酬余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203,922,666股,同意票203,922,66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8、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203,922,666股,同意票203,922,66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9、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年度融资计划》;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203,922,666股,同意票203,922,66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10、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年度担保计划》;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203,922,666股,同意票203,922,66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1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重新审议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36,391,363股,同意票36,391,36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本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联发投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共计持有公司股份167,531,303股,对本案回避表决。
1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4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203,922,666股,同意票203,922,66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13、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4年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203,922,666股,同意票203,922,66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14、选举马传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203,922,666股,同意票203,922,66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陶慧泉律师、曾彩霞律师见证,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