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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5-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97 证券简称:博云新材 编号:2014-032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2014年5月20日

      (二)会议召开地点: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文胜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9 人,代表股份数 167,141,7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1.91 %。

      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其中,167,141,79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其中,167,141,79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其中,167,141,79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其中,167,141,79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其中,167,141,79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其中,167,141,79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七)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其中,167,141,79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八)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其中,167,141,79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九)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其中,167,141,79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十)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正案》。

      其中,167,141,79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张劲宇、彭龙

      (三)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