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3、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聚利A、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表;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下转B18版)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