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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4-05-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桂东电力 公告编号:临2014-031

      证券代码:122138 证券简称:11桂东01

      证券代码:122145 证券简称:11桂东02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前财产保全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钦州永盛为诉前保全申请人

      ●涉案金额:人民币20,084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如相关款项不能顺利追收,将会给钦州永盛及本公司带来重大损失,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近日,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钦州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或“钦州永盛”)向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冻结钦州永盛(出票人)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20,084万元。经审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向公司及钦州永盛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前财产保全的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一)(2014)贺八民诉前保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钦州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钦州港金海湾花园海名轩、海逸轩三单元1505房

      法定代表人:秦敏

      申请人: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贺州市平安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秦敏

      2、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柳州市柳邕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杨海东

      3、基本案情

      申请人钦州永盛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5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申请人钦州永盛向被申请人购买煤炭,合同总金额5700万元。申请人钦州永盛于2013年11月26日在中信银行南宁分行,依约向被申请人开出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合计票面金额5700万元,汇票到期日均为2014年5月26日。

      根据上述被申请人现阶段的履约表现及有关部门及其它相关利益者提供的关于上述被申请人履约能力方面的信息,上述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合同并已基本丧失了合同履行(依约向申请人钦州永盛交付相应买卖标的)能力。为避免申请人的重大损失,2014年5月12日,公司及钦州永盛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4、受理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做出(2014)贺八民诉前保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停止支付申请人钦州永盛(出票人)于2013年11月26日在中信银行南宁分行(付款人)向被申请人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开出的汇票3020005322622785等号《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5700万元。在保全和停止支付期间,付款人中信银行南宁分行不得向任何持票人承兑该汇票并不得办理该汇票的兑付业务。

      申请人钦州永盛、桂东电力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二)(2014)贺八民诉前保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钦州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钦州港金海湾花园海名轩、海逸轩三单元1505房

      法定代表人:秦敏

      申请人: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贺州市平安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秦敏

      2、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柳州正菱重型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东新区官塘创业园启动区2号5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叶巍巍

      3、基本案情

      申请人钦州永盛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日签订《工业品合同》,约定申请人钦州永盛向被申请人购买数控双柱立式车床12台,合同总金额8004万元。申请人钦州永盛于2013年12月4日在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依约向被申请人开出九张《银行承兑汇票》,合计票面金额8004万元,汇票到期日均为2014年6月4日。

      根据上述被申请人现阶段的履约表现及有关部门及其它相关利益者提供的关于上述被申请人履约能力方面的信息,上述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合同并已基本丧失了合同履行(依约向申请人钦州永盛交付相应买卖标的)能力。为避免申请人的重大损失,2014年5月12日,公司及钦州永盛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4、受理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做出(2014)贺八民诉前保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停止支付申请人钦州永盛(出票人)于2013年12月4日在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付款人)向被申请人柳州正菱重型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收款人)开出的汇票3010005122288944等号《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票面金额,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8004万元。冻结期间,付款人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不得向任何持票人承兑该汇票并不得办理该汇票的贴现业务。

      在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抵押、买卖、赠与、毁损上述汇票。

      申请人钦州永盛、桂东电力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三)(2014)贺八民诉前保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钦州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钦州港金海湾花园海名轩、海逸轩三单元1505房

      法定代表人:秦敏

      申请人: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贺州市平安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秦敏

      2、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桂林正菱机床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桂林市环城西一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蔡昭华

      3、基本案情

      申请人钦州永盛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日签订《工业品合同》,约定申请人钦州永盛向被申请人购买数控落地镗铣床2台,合同总金额1480万元。申请人钦州永盛于2013年12月4日在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依约向被申请人开出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合计票面金额1480万元,汇票到期日均为2014年6月4日。

      根据上述被申请人现阶段的履约表现及有关部门及其它相关利益者提供的关于上述被申请人履约能力方面的信息,上述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合同并已基本丧失了合同履行(依约向申请人钦州永盛交付相应买卖标的)能力。为避免申请人的重大损失,2014年5月12日,公司及钦州永盛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4、受理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做出(2014)贺八民诉前保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停止支付申请人钦州永盛(出票人)于2013年12月4日在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付款人)向被申请人桂林正菱机床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开出的汇票3010005122289151等号《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票面金额,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1480万元。在保全和停止支付期间,付款人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不得向任何持票人承兑该汇票并不得办理该汇票的兑付业务。

      申请人钦州永盛、桂东电力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四)(2014)贺八民诉前保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钦州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钦州港金海湾花园海名轩、海逸轩三单元1505房

      法定代表人:秦敏

      申请人: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贺州市平安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秦敏

      2、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柳州正菱重型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东新区官塘创业园启动区2号5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叶巍巍

      3、基本案情

      申请人钦州永盛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5日签订《工业品合同》,约定申请人钦州永盛向被申请人购买数控龙门铣镗床14台,合同总金额4900万元。申请人钦州永盛于2013年11月26日在中信银行南宁分行,依约向被申请人开出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合计票面金额4900万元,汇票到期日均为2014年5月26日。

      根据上述被申请人现阶段的履约表现及有关部门及其它相关利益者提供的关于上述被申请人履约能力方面的信息,上述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合同并已基本丧失了合同履行(依约向申请人钦州永盛交付相应买卖标的)能力。为避免申请人的重大损失,2014年5月12日,公司及钦州永盛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4、受理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做出(2014)贺八民诉前保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停止支付申请人钦州永盛(出票人)于2013年11月26日在中信银行南宁分行(付款人)向被申请人柳州正菱重型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收款人)开出的汇票3020005322622787等号《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4900万元。在保全和停止支付期间,付款人中信银行南宁分行不得向任何持票人承兑该汇票并不得办理该汇票的兑付业务。

      申请人钦州永盛、桂东电力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二、本次诉前财产保全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本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行为是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钦州永盛在合同相对方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下向人民法院申请的强制保全措施,公司不排除将积极采取进一步措施如诉讼、以资抵债等办法向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等被申请人继续追收相关款项。

      2、如上述银行承兑汇票部分或全部在财产保全前已被票据合法持有人办理贴现,或财产保全解除后,该银行承兑汇票部分或全部被票据合法持有人办理贴现或承兑,且钦州永盛及公司在提起诉讼后或采取其他措施仍不能追收上述相关款项,将会给钦州永盛及本公司带来重大损失。

      3、如上述相关款项形成损失,将会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其他说明

      1、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本事项的进展情况。

      四、备查文件

      1、(2014)贺八民诉前保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

      2、(2014)贺八民诉前保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

      3、(2014)贺八民诉前保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

      4、(2014)贺八民诉前保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

      上述所涉款项追收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