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4 证券简称:杭州解百 公告编号:临2014-016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七次股东大会(2013年年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增、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十七次股东大会(2013年年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4年4月29日公告,公司并于2014年4月30日发布关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补充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23日上午在公司B座701会议室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5,013,8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3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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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表决方式等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周自力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9人,董事周自力、王季文、谢雅芳等3人出席会议;董事张恩、章国经、倪伟忠、袁岳、王国卫、黄建新等6人因出差等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5人,监事王隆、关小庆、叶芙蕾、戚莲花等4人出席本次会议,监事陈建强未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诸雪强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副总经理陈琳出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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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上述第8项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在议案表决中,关联股东杭州商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王季文和陈琳回避表决。
2、上述第9项和第10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均超过本次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胡小明律师、李燕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1、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七次股东大会(2013年年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