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47 证券简称:成城股份 编号:2014-048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6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14】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原文如下: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你公司于2012年6月25日与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技科技”)、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优道投资”)、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技实业”)签署《股份预认购框架协议》(简称“《协议》”),约定优道投资为中技科技筹集资金(以上海乾灏投资管理中心为平台)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你公司负责提供监管账户,对筹集的资金进行监管。《协议》还约定你公司定向增发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优道投资将事先交付给中技科技的资金转化为非公开发行新股的认购款。上述协议签署事项你公司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且至今未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重大事件包括:(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相关规定。
二、你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望京支行营业部开设了银行账户(账号:11001070200053004955),2012年8月1日至11月16日期间,该账户收到上海乾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转入共计25,822万元资金,其中2,095万元转至中技实业,23,727万元转至深圳市博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你公司未在2012年三季报、年报中对上述账户资金流进进行如实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的相关固定。
三、2011年以来,你公司对外开具了大量商业承兑汇票,且部分商业承兑汇票已处于逾期未付状态。你公司未就商业承兑汇票业务进行财务核算,亦未就相关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重大事件包括:(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及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的相关规定。
上述问题的发生,反映出你公司在规范运作、内部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着重大缺陷,尤其在合同、印章、票据及凭证管理方面内控未能发挥作用。现要求你公司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且达到如下要求:
一是补充披露《股份预认购框架协议》,详细披露《协议》内容、决策程序、所涉事项后续进展及对公司的影响;
二是对公司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查,对未纳入财务核算的资金收付业务予以改正并披露;
三是对公司的票据业务进行全面清查,对未纳入财务核算的票据业务予以改正并披露,逐笔说明应付票据(含未到期及已到期未兑付)的票面要素、业务(合同)内容、对应资产状况、账务处理情况、决策审批程序、风险情况及解决办法。
你公司应当在2014年6月27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收到《决定书》后非常重视,将加强规范运作、内部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积极按照《决定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