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8 股票简称:中路股份 编号:临2014-020
900915 中路B股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币种:人民币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040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根据股东身份和持股期限分别为0.040、0.038、0.036、0.0032 |
B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006498美元 |
B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根据股东身份和持股期限分别为0.006498美元、0.006173美元、0.005848美元、0.005198美元 |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14年6月26日 |
B股股权登记日 | 2014年7月1日 |
B股最后交易日 | 2014年6月26日 |
● 除权(除息)日:2014年6月27日
● 现金红利到帐日
现金红利到帐日 | 2014年6月27日 |
B股现金红利到帐日 | 2014年7月11日 |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十次股东大会(2013年年会)审议通过,详见2014年4月2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大公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的临时公告(临2014-012)。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度
2、本次分配以公司截止201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21,447,910股为基数,对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进行利润分配,共分配利润12,857,916.40元。本次现金红利分配额达到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30.55%,本年度不进行送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14年6月26日 |
B股股权登记日 | 2014年7月1日 |
B股最后交易日 | 2014年6月26日 |
2、除权(除息)日:2014年6月2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4年6月27日 |
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4年7月11日 |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6月26日(A股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1日(B股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为2014年6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称中登上海)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它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
3、持有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8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款,实际税负为5%。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4、持有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36元
5、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40元。
6、持有B股的股东,根据《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14年4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人民币中间价(1∶6.1556)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06498美元(含税)。
i)其中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C99 账户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有关规定,本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将履行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 B 股现金红利企业所得税的义务,按 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的现金红利为每股 0.005848美元。
ii)其中B股居民个人股东(C1账户股东),与持有A股的自然人股东派发红利的规定相同,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美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5848美元;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6173美元。
iii)其中B股非居民个人股东(C90账户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 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006498美元。
上述持有 B 股的股东,公司均按税后金额中登上海发放。
7、已办理指定交易或结算关系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或结算关系股东的现金红利暂由中登上海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或结算关系后再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21-50596909
联系传真:021-68458517
联系地址:上海市花木路832号
邮政编码:201204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第三十次股东大会(2013年年会)决议及公告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