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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出售公告
    2014-06-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36 证券简称:界龙实业 编号:临2014-014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出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公司将持有的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宁海东路200号16楼的上海申鑫大厦16楼整层房产以单价人民币2.2万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整体出售价格为人民币2,357.2560万元,本次资产出售在扣除成本及相关税费后将为公司增加约人民币1,300万元至1,500万元的处置收益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一、交易概述

      公司将持有的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宁海东路200号16楼的上海申鑫大厦16楼整层房产以单价人民币2.2万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于利盈电机电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整体出售价格为人民币2,357.2560万元。截止2014年5月31日,该资产账面价值为人民币452.54万元,本次出售交易价格较资产账面价值溢价率为420.89%。2014年6月24日公司与利盈电机电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2014年6月20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2014年度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出售公司所持有的申鑫大厦房产(16楼整层)的议案》,并决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2014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第十二次董事会会议(通讯表决),审议通过《关于出售公司所持有的申鑫大厦房产(16楼整层)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同意公司以人民币2,357.2560万元的价格出售公司持有的上海申鑫大厦16楼整层房产。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指定代表人)签订相关协议合同。

      本次资产出售将为公司带来较大收益,理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但根据相关规定,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同意豁免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交易各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一)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交易对方:利盈电机电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乐达航(LOK,TAT HONG HOWARD),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建国中路29号6-6夹层110室,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注册资本:1,392.00万美元,经营范围: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前述业务凭相关建筑业资质开展经营活动),防雷工程专业施工,以及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及提供房屋建筑节能方案咨询、技术服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公司于2002年以人民币1,001.1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上海申鑫大厦16楼整层房产,该房产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宁海东路200号16楼,建筑面积(实测)为1,071.48平方米(其中:1601、1602室160.46平方米,1603、1604室160.46平方米,1605、1606室195.41平方米,1607、1608室160.46平方米,1609、1610室160.46平方米,1611、1612室195.41平方米,1616室38.82平方米),房产证编号为“沪房地黄字(2007)第001925号”,目前该房产处于空置状态。截止2014年5月31日,该资产账面原值人民币1,001.19万元,已计提折旧人民币548.65万元,账面价值人民币452.54万元(该等数据未经审计)。

      (二)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公司聘请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海申鑫大厦16楼整层房产进行资产评估。根据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银信评字报(2014)沪第0388号评估报告显示:截止2014年5月31日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该房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282.25万元,账面价值为人民币452.54万元,评估增值人民币1,829.71万元。公司以该资产评估价格为参照标准,确定该房产整体出售单价为人民币2.2万元/平方米,整体出售价格为人民币2,357.2560万元,本次出售交易价格较资产账面价值溢价率为420.89%。

      四、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2014年6月24日公司(甲方)与利盈电机电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

      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一)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权证号为:黄2007001925;(二)房地产座落:宁海东路200号(部位:1601、1602、1603、1604、1605、1606、1607、1608、1609、1610、1611、1612、1616室);房屋类型:办公楼,结构:钢混;(三)房屋建筑面积:1,071.48平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为23,572,560元。

      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十四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直接支付或通过居间方转付部分购房款人民币11,780,000元整,甲方在收到该笔款项后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甲、乙双方约定于2014年8月1日前共同赴该房地产所在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该房地产所属区域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以乙方为申请权利人的收件收据后十四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直接支付或通过居间方转付第二期购房款人民币10,790,000元整,同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在甲、乙双方办妥交房及相关更名手续、结清相关费用的当日,乙方应向甲方直接支付或通过居间方转付购房余款人民币1,002,560元整,同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三)款内容办理:(三)乙方逾期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未付款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履行义务期限之第二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义务之日止。逾期超过拾日后乙方仍未履行合同约定的,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拾日的违约金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价款的10%。甲方可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相当于违约金和赔偿金部分的价款,余款返还给乙方,已付款不足违约金和赔偿金部分的,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叁日内向甲方支付。甲方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则违约金的计算不被中止。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期限交接房地产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三)款内容办理:(三)甲方逾期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付款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履行义务期限之第二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义务之日止。逾期超过拾日后甲方仍未履行合同约定的,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拾日的违约金外,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价款的10%。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拾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乙方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则违约金的计算不被中止。

      五、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该房产原为公司浦西办公地点,现因公司将浦东及浦西办公地点统一搬迁至浦东新区杨高中路界龙总部园,故该房产目前空置。为盘活资产,公司将该资产予以出售。

      因本公司购买前述资产时价格为人民币1,001.19万元,截止2014年5月31日该资产账面价值为人民币452.54万元,为此本次资产出售在扣除成本及相关税费后将为公司增加约人民币1,300万元至1,500万元的处置收益。

      特此公告。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