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交
所
○增加7种主动退市情形规定
○新增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强制退市规定
○暂停重大违法公司相关主体股份转让
○调整重新上市相关安排,实施新老划断
○明确“20个交易日低于2000人”为反映股权分布状况的退市指标
⊙记者 王璐 赵一惠 ○编辑 阮奇
上海证券交易所7月4日发布了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新规则新增主动退市和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等有关情形的规定。这是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配套措施。
据上交所介绍,《上市规则》的修订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增加了7种主动退市情形的规定。在《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中单设一节“主动退市”,增加了相关规定,涉及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股票交易,要约收购导致不符合上市条件,因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注销主体资格,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等情形。(下转2版)
深
交
所
○在现行主动退市基础上,新增及修订四类主动退市情形
○新增“最低股东人数”强制退市标准
○加大问题公司维持上市地位的成本,引导其主动退出交易所市场
○明确主动退市公司可以提出重新上市申请,强制退市公司重新上市
应当满足IPO条件
⊙记者 刘伟 ○编辑 阮奇
深交所于周五就《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公开征求意见,并就相关规则进行了解读。深交所表示,新规本着更加严格的主旨,主要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等五个方面进行了修订。深交所退市新规征求意见期为一个月。
深交所表示,此次修订要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在健全主动退市制度方面,在现行股份回购、要约收购、因故解散等规定退市情形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主动退市情形,新增及修订了上市公司主动撤回股票在交易所的交易、撤回后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所交易或转让、公司依法作出解散决议、公司因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等四类主动退市情形。(下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