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焦点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财富
  • A6:数据·图表
  • A7:书评
  • A8:人物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专版
  • B3:股市行情
  • B4:市场数据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B93:信息披露
  • B94:信息披露
  • B95:信息披露
  • B96:信息披露
  • B97:信息披露
  • B98:信息披露
  • B99:信息披露
  • B100:信息披露
  • B101:信息披露
  • B102:信息披露
  • B103:信息披露
  • B104:信息披露
  • B105:信息披露
  • B106:信息披露
  • B107:信息披露
  • B108:信息披露
  • B109:信息披露
  • B110:信息披露
  • B111:信息披露
  • B112:信息披露
  • B113:信息披露
  • B114:信息披露
  • B115:信息披露
  • B116:信息披露
  • B117:信息披露
  • B118:信息披露
  • B119:信息披露
  • B120:信息披露
  • B121:信息披露
  • B122:信息披露
  • B123:信息披露
  • B124:信息披露
  • B125:信息披露
  • B126:信息披露
  • B127:信息披露
  • B128:信息披露
  • B129:信息披露
  • B130:信息披露
  • B131:信息披露
  • B132:信息披露
  • B133:信息披露
  • B134:信息披露
  • B135:信息披露
  • B136:信息披露
  • B137:信息披露
  • B138:信息披露
  • B139:信息披露
  • B140:信息披露
  • B141:信息披露
  • B142:信息披露
  • B143:信息披露
  • B144:信息披露
  • B145:信息披露
  • B146:信息披露
  • B147:信息披露
  • B148:信息披露
  • B149:信息披露
  • B150:信息披露
  • B151:信息披露
  • B152:信息披露
  • B153:信息披露
  • B154:信息披露
  • B155:信息披露
  • B156:信息披露
  • B157:信息披露
  • B158:信息披露
  • B159:信息披露
  • B160:信息披露
  • B161:信息披露
  • B162:信息披露
  • B163:信息披露
  • B164:信息披露
  • B165:信息披露
  • B166:信息披露
  • B167:信息披露
  • B168:信息披露
  • B169:信息披露
  • B170:信息披露
  • B171:信息披露
  • B172:信息披露
  • B173:信息披露
  • B174:信息披露
  • B175:信息披露
  • B176:信息披露
  • B177:信息披露
  • B178:信息披露
  • B179:信息披露
  • B180:信息披露
  • B181:信息披露
  • B182:信息披露
  • B183:信息披露
  • B184:信息披露
  • B185:信息披露
  • B186:信息披露
  • B187:信息披露
  • B188:信息披露
  • B189:信息披露
  • B190:信息披露
  • B191:信息披露
  • B192:信息披露
  • B193:信息披露
  • B194:信息披露
  • B195:信息披露
  • B196:信息披露
  • B197:信息披露
  • B198:信息披露
  • B199:信息披露
  • B200:信息披露
  • B201:信息披露
  • B202:信息披露
  • B203:信息披露
  • B204:信息披露
  • B205:信息披露
  • B206:信息披露
  • B207:信息披露
  • B208:信息披露
  • B209:信息披露
  • B210:信息披露
  • B211:信息披露
  • B212:信息披露
  • B213:信息披露
  • B214:信息披露
  • B215:信息披露
  • B216:信息披露
  • B217:信息披露
  • B218:信息披露
  • B219:信息披露
  • B220:信息披露
  • B221:信息披露
  • B222:信息披露
  • B223:信息披露
  • B224:信息披露
  • B225:信息披露
  • B226:信息披露
  • B227:信息披露
  • B228:信息披露
  • B229:信息披露
  • B230:信息披露
  • B231:信息披露
  • B232:信息披露
  • B233:信息披露
  • B234:信息披露
  • B235:信息披露
  • B236:信息披露
  • B237:信息披露
  • B238:信息披露
  • B239:信息披露
  • B240:信息披露
  • B241:信息披露
  • B242:信息披露
  • B243:信息披露
  • B244:信息披露
  • B245:信息披露
  • B246:信息披露
  • B247:信息披露
  • B248:信息披露
  • B249:信息披露
  • B250:信息披露
  • B251:信息披露
  • B252:信息披露
  • B253:信息披露
  • B254:信息披露
  • B255:信息披露
  • B256:信息披露
  • B257:信息披露
  • B258:信息披露
  • B259:信息披露
  • B260:信息披露
  • B261:信息披露
  • B262:信息披露
  • B263:信息披露
  • B264:信息披露
  • B265:信息披露
  • B266:信息披露
  • B267:信息披露
  • B268:信息披露
  • B269:信息披露
  • B270:信息披露
  • B271:信息披露
  • B272:信息披露
  • B273:信息披露
  • B274:信息披露
  • B275:信息披露
  • B276:信息披露
  • B277:信息披露
  • B278:信息披露
  • B279:信息披露
  • B280:信息披露
  • B281:信息披露
  • B282:信息披露
  • B283:信息披露
  • B284:信息披露
  •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半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预告公告
  •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2014年8月26日   按日期查找
    B4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45版:信息披露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半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预告公告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4-08-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 2014-055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8月1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14年8月25日上午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九围社区金岗山工业区第三栋一楼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魏连速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014年半年度报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1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201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就该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董事会审议决定提名杨彩琴女士、魏捷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同时提名杨彩琴女士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审计委员会委员。

    本次补选董事候选人当选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独立董事就该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补选董事的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独立董事就该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购置办公楼的议案》。

    同意公司购买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1栋A座第12-13层(房号:1201、1202、1301、1302)用于办公。拟购置办公楼建筑面积约为3,233.87平方米,总价格约为11,082.26万元(具体面积和价格以最终签署的房地产认购书为准)。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购置手续等事宜。

    《关于拟购置办公楼的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于2014年9月12日(周五)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14-056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8月1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8月25日下午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蹇康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核2014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4年半年度报告》及《201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201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 2014-057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公司原董事徐岱、于忠厚因个人原因相继辞职,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经公司股东推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杨彩琴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魏捷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简历详见附件)

    上述事项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补选完成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董事候选人简历

    杨彩琴: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7年出生,毕业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学历。早年就职于航天部691厂/771所,曾任法国汤姆逊(THOMSON)中国总部高级工程师、经理,加拿大电子工业公司执行副总裁,联信南方科技公司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杨彩琴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魏捷: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3年出生,大专学历。曾任天津大港油田天顺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晶浩达电子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2004年起任本公司财务部副经理,为公司发起人股东之一,现任本公司关务中心总监。

    魏捷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除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魏连速先生为姐弟关系之外,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14-058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4年8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同意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雅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视科技”)分销MARVELL ASIA PTE LTD(以下简称“MARVELL”)的产品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2,000万美元。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雅视科技近期与MARVELL签署了产品主分销协议,MARVELL授权雅视科技在中国大陆(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将其规定的数据通讯产品销售给规定的客户。公司拟对雅视科技在账期内及时支付协议规定的货款或履行其它货币债务进行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2,000万美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市雅视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塘朗工业区A区10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林萌

    成立日期:2004年8月5日

    经营范围:通讯液晶显示器的生产(凭深南环批【2010】51999号经营)及销售;触摸屏的销售;通讯产品、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设计、技术开发与购销及其它国内贸易;触摸屏、通讯液晶显示器的生产(分支机构经营);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5月16日);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雅视科技注册资本15,000万元,公司直接持有其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截至2013年12月31日,雅视科技资产总额1,033,771,449.51元,负债总额646,040,122.41元,净资产369,731,327.10元;201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634,749,281.10元,利润总额100,269,749.13元,净利润85,178,599.59元。

    截至2014年6月30日,雅视科技资产总额1,445,488,303.66元,负债总额1,025,816,852.95元,净资产419,671,450.71元;2014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861,424,635.78元,利润总额61,676,957.62元,净利润49,958,491.28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以担保函的形式出具,主要内容为:公司无条件地保证全资子公司雅视科技在账期内及时支付协议规定的货款或履行其它货币债务进行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期限:12个月

    担保金额:不超过2,000万美元(折算人民币约为1.2323亿元)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经批准的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不含本次担保)为126,000万元人民币,占201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82.43%;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数额为56,000万元,占201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36.63%。连同本次担保额度,公司及子公司的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138,323万元人民币,占201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90.49%;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数额为68,323万元,占201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44.70%。

    除对上述子公司的担保之外,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以外的其他公司的担保,也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情况。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为雅视科技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节约财务费用,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雅视科技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担保符合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为雅视科技提供但保。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14-060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购置办公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购置办公楼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概述

    1、公司拟以约11,082.26万元购买位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区的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1栋A座第12-13层(房号:1201、1202、1301、1302)用于办公。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该事项获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公司管理层将根据授权办理相关手续。

    4、该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的名称: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3535848

    3、法定代表人:范鸣春

    4、注册资本:109.26亿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6、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投资大厦18楼

    7、经营范围:通过重组整合、资本运作和资产处置等手段,对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进行投资、运营和管理;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按照市国资委要求进行政策性和策略性投资;为市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市国资委授权开展的其他业务。

    8、股东: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9、本公司与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位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区的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1栋A座第12-13层(房号:1201、1202、1301、1302),建筑面积约3,233.87平方米。

    四、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购置位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区的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1栋A座第12-13层(房号:1201、1202、1301、1302)用于办公。该标的建筑面积约3,233.87平方米,总价格约为11,082.26万元(具体面积和价格以最终签署的房地产认购书为准)。主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

    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此次购置办公楼将有效改善公司办公环境,有利于提升公司外部形象,稳定员工队伍,加大公司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

    2、本次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经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3、本次购置办公楼事项尚需取得深圳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批复,交易双方尚未就本次交易签署正式购买协议,是否能够购置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14-061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于2014年9月12日(周五)下午14:30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9月12日(周五)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9月11日(周四)-2014年9月12日 (周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1日下午15:00 至2014年9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麻雀岭工业区M-6栋二层一区公司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权登记日:2014年9月5日(周五)

    (六)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14年9月5日(周五)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决议,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公司董事会同意列席的相关人员。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补选杨彩琴女士和魏捷女士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两位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补选董事的公告》。

    说明: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采取累积投票制。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个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和持股证明登记;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及持股证明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采用书面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2014年9月9日至2014年9月1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三)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麻雀岭工业区M-6栋二层一区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凌友娣、余姝慧

    联系电话:0755-86028112

    联系传真:0755-86028498

    联系邮箱:lingyoudi@szsuccess.com.cn;yushuhui@szsuccess.com.cn

    邮编:518057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具体说明如下:

    (一)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9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投票代码:362289;投票简称:宇顺投票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1)买卖方向为买入投票;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序号,1.00 元代表议案1,以2.00元代表议案2,以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3)对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如议案1为选举董事,则1.01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1.02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本次股东大会需要表决的事项的顺序号及对应的申报价格如下表: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对应的

    申报价格

    1《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杨彩琴女士为董事1.01元
    1.02选举魏捷女士为董事1.02元
    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2.00元

    (4)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分非累积投票制议案和累积投票制议案两种申报情况:

    ①非累积投票制议案:议案2为非累积投票制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②累积投票制议案:议案1为选举董事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股东拥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候选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即拥有2票,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向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向2名候选人。

    股东投票表决时应当以所拥有的选举票为限申报股数,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为弃权。

    (5)投票例举

    ①如某股东对议案2投赞成票,其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申报价格申报股数
    362289买入2.00元1股

    ②如某股东对累积投票的议案进行投票,该股东拥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00股,则对于本次选举董事的议案,该股东拥有200票选举票数(100股×2),其对第一位候选人投100票,对第二位候选人投100票。其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申报价格申报股数
    362289买入1.01元100股
    362289买入1.02元100股
    合 计200股

    (6)投票注意事项:

    ①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③如需查询网络投票结果,投资者可于次一交易日在证券营业部查询。

    (二)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前发出后,当日下午13:00即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后发出后,次日方可使用。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2、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1)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列表”选择“宇顺电子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

    (2)进入后点击“投票登录”,选择“用户名密码登陆”,输入您的“证券账户号” 和“服务密码”;已申领数字证书的投资者可选择CA证书登录;

    (3)进入后点击“投票表决”,根据网页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4)确认并发送投票结果。

    3、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1日15:00至2014年9月12日15:00的任意时间。

    五、其他

    (一)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凌友娣、余姝慧

    联系部门: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86028112

    传真号码:0755-86028498

    邮政编码: 518057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麻雀岭工业区M-6栋二层一区

    (二)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和交通自理;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需出示登记手续中所列明的文件。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附件: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序号审议事项同意股数(股)
    1《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杨彩琴女士为董事 
    1.02选举魏捷女士为董事 
     议案内容表决意见
    同意反对弃权
    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说明:

    1、 本次需表决议案分为非累积投票制议案和累积投票制议案,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请在提案的“同意”、“反对”、“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对于累积投票议案:请填写票数(如直接打“√”,代表将拥有的投票权数平均分配给打“√”的候选人);补选董事的投票权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

    2、 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3、 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会议结束时止。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